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与吉林冰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判决如下:
综上所述,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冰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承恩山泉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凤源春武当道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恒大冰泉”矿泉水瓶体、瓶贴特有包装、装潢的产品;
二、被告吉林冰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承恩山泉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凤源春武当道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