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食品专业律师刘志鑫友情提供,供进口食品企业参考!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 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进一步规范和做好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根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结合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质检总局制定了《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
质检总局
2018年3月21日
附件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预防和消除进口消费品缺陷可能导致的伤害,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的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烟草及烟草制品、机动车产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农药制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作出专门规定的产品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授权机构(以下简称进口商)是缺陷进口消费品的召回主体。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内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质检总局委托的进口消费品缺陷调查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根据直属局的要求,承担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工业与消费品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承担全国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信息的收集分析、风险评估、缺陷验证等具体技术工作。
国家级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国家级质量安全风险验证评价实验室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缺陷进口消费品风险评估、缺陷验证等具体技术工作。
直属局技术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缺陷进口消费品的实验室检测鉴定、缺陷验证、风险分析等具体技术工作。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为缺陷进口消费品的风险评估、缺陷调查等提出建议。
第二章 缺陷信息收集及缺陷初评
第七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国家风险监测中心(点)负责对缺陷进口消费品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筛选,信息来源包括:进口检验监管信息、进口认证监管信息、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信息、境外通报召回信息、抽查检验信息、各级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通报信息、境外政府部门通报信息、医院伤害报告信息、交通事故信息、消防事故信息、产品安全事故信息、技术法规标准信息、媒体舆情信息、生产经营者报告信息、消费者投诉信息以及其它风险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登陆评估中心网站(www.racicp.org.cn)或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反映进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第八条 各直属局及国家风险监测中心(点)负责对本辖区内收集到的缺陷进口消费品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和初评,做好记录(初评记录格式文本见附件1),并决定是否启动缺陷调查。
第三章 缺陷调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缺陷调查:
1. 进口消费品引发重大伤害事故、影响较大,且进口商未采取主动报告或紧急补救措施的;
2. 其他国家或地区已实施召回但在国内未采取召回措施的;
3. 经查,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4. 经查,存在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第十条 直属局经初评后决定启动缺陷调查的,应向进口商发出缺陷调查通知并启动缺陷调查(调查通知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启动情况上报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或指定直属局开展缺陷调查(调查委托书格式文本见附件3)。
第十一条 启动缺陷调查的直属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进口商所在地直属局进入进口商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直属局应记录调查过程及情况(调查记录格式文本见附件4)。
相关直属局应对所获得的信息资料保密,不得将进口商提供的资料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进口商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消费品和专用设备。
第十二条 直属局应当及时分析处理缺陷调查获得的资料信息,形成缺陷调查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质检总局(缺陷调查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5)。
对缺陷调查中涉及的一般技术问题由直属局技术机构或评估中心承担相关检测鉴定和技术分析,对于疑难技术问题由评估中心组织开展相关技术会商工作。
第十三条 评估中心可以组织专家委员会的相关领域专家对缺陷进口消费品进行技术评估,形成缺陷进口消费品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含缺陷类型、缺陷消费品销售量、危害程度、人身财产伤害发生概率、以及是否应当实施召回等内容。
第四章 召回
第十四条 需要实施召回的,由质检总局或者直属局签发《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通知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6),通知进口商实施召回。
直属局通知实施召回的,应在《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质检总局。
可以通过责任约谈等方式鼓励进口商实施自愿召回。
第十五条 进口商认为其进口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可自收到《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或发出召回通知书的直属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质检总局或直属局收到证明材料后,可以组织专家对进口商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或技术鉴定,作出是否需要实施召回的决定。
进口商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评估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由质检总局责令进口商实施召回(责令召回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7)。
第十六条 在进口商主动报告申请召回的情况下,可启动自愿召回程序。进口商应在申请召回的同时向评估中心备案召回计划(召回计划格式文本见附件8)。质检总局组织评估中心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令召回的,进口商应在接到《缺陷进口消费品责令召回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评估中心备案,按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备案的召回计划如有修改,进口商应当向评估中心重新备案并提交说明材料。
第十八条 进口商实施召回,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消费者消费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进口商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进口商应当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
质检总局和评估中心及时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
第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进口消费品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质检总局可以向社会发布消费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发现产品缺陷的直属局负责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如果需要,可以协同进口商所在地直属局联合开展监督,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直属局要求对进口商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责令进口商改正。
第二十一条 进口商所在地直属局应根据召回计划和实施情况,要求进口商报送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至评估中心,评估中心对实施召回的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召回阶段性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9,召回总结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10)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缺陷进口消费品初评记录单
2. 缺陷进口消费品调查通知书
3. 缺陷进口消费品调查委托书
4. 缺陷进口消费品调查记录单
5. 缺陷进口消费品调查报告
6.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通知书
7. 缺陷进口消费品责令召回决定书
8.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计划
9.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报告
10.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总结报告
附件1
缺陷进口消费品初评记录单
产品名称 |
|
产品类别 |
|
品 牌 |
|
型 号 |
|
数 量 |
|
生产序列号 |
|
出厂日期 |
|
原产国/地区 |
|
产品照片(可附件提供) |
|
进口商 | 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和电话: |
邮箱: |
缺陷描述 |
|
是否发生事故 | □否 |
□是 事故描述: |
其他情况 |
|
初评结论 |
|
是否启动调查 | □否 |
□是 建议调查部门: |
注:产品类别包括:电子电器、服装和鞋帽、日用消费品、儿童用品(含玩具、童车、儿童安全座椅、童装等)、一次性卫生用品、与食品接触产品、仿真饰品及其它消费品。
填写人:
单位(签章):
日期:
附件2
缺陷进口消费品调查通知书
:
经查,贵单位经营的 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根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本通知所涉及产品实施缺陷调查,请予支持和配合。
单位(签章):
日期:
附件3
缺陷进口消费品调查委托书
(格式文本)
编号:20170001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直属局):
根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现委托你局对 开展调查工作。
请你局按规定对调查情况进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并及时将调查报告报送质检总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国家质检总局
年 月 日
附件4
缺陷进口消费品调查记录单
产品基本信息 |
产品名称 |
|
产品类别 |
|
品 牌 |
|
型 号 |
|
数 量 |
|
生产序列号 |
|
出厂日期 |
|
原产国 |
|
产品照片(可附件提供) |
|
产品所属人信息 |
进口商 | 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和电话: |
邮箱: |
制造商 | 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和电话: |
邮箱: |
产品缺陷描述 |
产品缺陷(可附件提供) |
|
缺陷产生的原因 |
|
是否发生事故 | □否 |
□是 事故描述: |
投诉、索赔及故障案例信息 |
|
其他情况 |
|
注:产品类别包括:电子电器、服装和鞋帽、日用消费品、儿童用品(含玩具、童车、儿童安全座椅、童装等)、一次性卫生用品、与食品接触产品、仿真饰品及其它消费品。
填写人:
单位(签章):
日期:
附件5
关于XX产品的缺陷调查报告
1.整体情况
简要概括介绍缺陷产品调查的工作情况,包含缺陷产品的总体情况、与企业的约谈情况及调查工作部署情况。
2.缺陷产品调查情况
2.1产品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类别、品牌、数量、型号、生产序列号、批次号、生产日期、销售日期、原产国/地区和产品照片;
2.2产品所属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进口商、销售商和制造商相关信息。
2.3产品缺陷描述
包含以下内容:
(1)缺陷产生的原因;(2)缺陷可能导致的后果;
(3)缺陷部位照片;(4)判定依据;
(5)缺陷的投诉、索赔及故障案例信息;
(6)缺陷鉴定的检测数据或报告(以附件形式上报)。
3.调查结论及工作建议
直属局(签章):
填写人和电话:
日期:
附件6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通知书
编号:
:
根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司经营的xx消费品需实施缺陷召回。
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工业与消费品风险评估中心备案,按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如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明材料。
单位(签章):
日期:
缺陷进口消费品信息
产品名称 |
|
品 牌 |
|
型 号 |
|
数 量 |
|
生产序列号 |
|
出厂日期 |
|
原产国 |
|
缺陷描述 |
|
附件7
缺陷进口消费品责令召回决定书
编号:20XX000X
(进口商):
根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对问题产品实施召回。具体原因是:
(1)未按No. 通知要求实施召回,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2)经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 存在缺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质检总局
年 月 日
附件8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计划
:
(进口商名称) 现备案本召回计划,决定对本计划中所涉及产品实施召回,以消除安全隐患。
1. 进口商信息
进口商名称 |
| 召回通知书 编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地 址 |
| 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官网 |
|
召回联系人 |
| 职务 |
| 固定电话 |
|
手 机 |
| 传真 |
| 电子邮件 |
|
2. 召回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
| 品牌 |
|
型号/规格 |
| 生产批号/批次 |
|
生产起止日期 |
|
销售日期 |
|
原产国/地区 |
|
进口总数量 |
| 召回数量 |
|
产品类型 | □自主 □合资 □进口 |
产品外观特征及照片 | (可另附页) |
3. 销售渠道及销售信息(可另附页)
注:需注明主要销售商、销售地区及数量。
4. 缺陷描述
4.1缺陷具体情形、所在位置及照片
4.2 缺陷产生的原因
4.3 缺陷确认的时间和方法
4.4缺陷鉴定检测的数据或报告(可附页)
4.5 缺陷可能导致的后果(说明可能产生的危险及其严重程度)
4.6缺陷的投诉、索赔及故障案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缺陷报告案例或投诉数量、事故、人员伤亡情况、保修或索赔案件、国外发生的前述数据)
4.7如果缺陷的零部件或者用于召回维修的零部件是从其它生产者采购的,提供该制造商的详细信息。
缺陷零部件生产者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 真: E-mail:
用于召回维修的零部件生产者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 真:
注:如零部件生产者未变更,则不需重复填写。
5.缺陷的补救措施
5.1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的措施(可另附页)
5.2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缺陷产品的措施(可另附页)
5.3 告知消费者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
5.4采取的召回措施(退货/换货/修理/补充消费说明以及召回措施有效性的说明)
5.5是否在其它国家召回(□是 □否)
(如果选择“是”,请说明在哪些国家召回、召回数量、召回措施及召回时间安排。)
6.召回的实施
6.1召回的具体组织实施及计划完成时限等(可另附页)
6.2建议省级质检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时间
6.3计划向社会发布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的方式
6.4缺陷产品/零部件无害化处理方式
7.对召回效果的预测(预计召回缺陷产品的数量及时间评估)
进口商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9
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报告
:
按照《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口商名称)对本阶段召回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总结,现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
召回基本信息 | 召回通知书编号 |
|
召回公告发布时间 |
|
产品名称 |
|
产品品牌及型号 |
|
原产国/地区 |
|
缺陷描述 |
|
缺陷的投诉、索赔及故障案例信息 |
|
是否在其它国家 开展此召回行动 | □ 是(各涉及市场同步展开此活动) □ 否 |
本报告提交人 |
| 联系方式 |
|
备案的召回起止时间 |
|
本阶段召回实施的起止时间 |
|
召回产品总数量 |
| 本阶段实际召回产品数量 |
|
预期完成率 |
| 本阶段实际完成率 |
|
产品照片(可附件提供) |
|
本阶段召回实施情况(停止生产、销售情况;通知消费者、销售者情况;产品召回情况等等,可附页) |
|
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
|
本阶段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评估 |
|
进口商名称(签章):
日期:
附件10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总结报告
:
按照《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口商名称)对本次召回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总结,现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召回基本信息 | 召回通知书编号 |
|
召回公告发布时间 |
|
产品名称 |
|
产品品牌及型号 |
|
原产国/地区 |
|
缺陷描述 |
|
缺陷的投诉、索赔及故障案例信息 |
|
是否在其它国家 开展此召回行动 | □ 是(各涉及市场同步展开此活动) □ 否 |
本报告提交人 |
| 联系方式 |
|
备案的召回起止时间 |
|
实际完成召回的起止时间 |
|
召回产品总数量 |
| 实际召回产品 数量 |
|
预期完成率 |
| 实际完成率 |
|
产品照片(可附件提供) |
|
改进措施 |
|
召回各阶段完成情况 |
|
未完成召回的原因说明 |
|
对未实施召回的产品采取的措施 |
|
此次召回措施有效性的评估 |
|
进口商名称(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