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Solutions

食品律师:《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

日期: 2018-04-23
浏览: 74

深圳食品专业律师刘志鑫友情提供,供进口食品企业参考!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 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进一步规范和做好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根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结合进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质检总局制定了《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食品律师:《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


    质检总局
    2018年3月21日



附件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预防和消除进口消费品缺陷可能导致的伤害,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的消费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烟草及烟草制品、机动车产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农药制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作出专门规定的产品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授权机构(以下简称进口商)是缺陷进口消费品的召回主体。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内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质检总局委托的进口消费品缺陷调查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根据直属局的要求,承担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工业与消费品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承担全国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信息的收集分析、风险评估、缺陷验证等具体技术工作。

    国家级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国家级质量安全风险验证评价实验室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缺陷进口消费品风险评估、缺陷验证等具体技术工作。

直属局技术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缺陷进口消费品的实验室检测鉴定、缺陷验证、风险分析等具体技术工作。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为缺陷进口消费品的风险评估、缺陷调查等提出建议。

第二章 缺陷信息收集及缺陷初评

    第七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国家风险监测中心(点)负责对缺陷进口消费品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筛选,信息来源包括:进口检验监管信息、进口认证监管信息、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信息、境外通报召回信息、抽查检验信息、各级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通报信息、境外政府部门通报信息、医院伤害报告信息、交通事故信息、消防事故信息、产品安全事故信息、技术法规标准信息、媒体舆情信息、生产经营者报告信息、消费者投诉信息以及其它风险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登陆评估中心网站(www.racicp.org.cn)或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反映进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第八条 各直属局及国家风险监测中心(点)负责对本辖区内收集到的缺陷进口消费品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和初评,做好记录(初评记录格式文本见附件1),并决定是否启动缺陷调查。

第三章 缺陷调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缺陷调查:

1. 进口消费品引发重大伤害事故、影响较大,且进口商未采取主动报告或紧急补救措施的;

2. 其他国家或地区已实施召回但在国内未采取召回措施的;

3. 经查,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4. 经查,存在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第十条 直属局经初评后决定启动缺陷调查的,应向进口商发出缺陷调查通知并启动缺陷调查(调查通知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启动情况上报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或指定直属局开展缺陷调查(调查委托书格式文本见附件3)。

第十一条 启动缺陷调查的直属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进口商所在地直属局进入进口商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直属局应记录调查过程及情况(调查记录格式文本见附件4)。

相关直属局应对所获得的信息资料保密,不得将进口商提供的资料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进口商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消费品和专用设备。

第十二条 直属局应当及时分析处理缺陷调查获得的资料信息,形成缺陷调查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质检总局(缺陷调查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5)。

对缺陷调查中涉及的一般技术问题由直属局技术机构或评估中心承担相关检测鉴定和技术分析,对于疑难技术问题由评估中心组织开展相关技术会商工作。

第十三条 评估中心可以组织专家委员会的相关领域专家对缺陷进口消费品进行技术评估,形成缺陷进口消费品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含缺陷类型、缺陷消费品销售量、危害程度、人身财产伤害发生概率、以及是否应当实施召回等内容。

第四章 召回

第十四条 需要实施召回的,由质检总局或者直属局签发《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通知书》(格式文本详见附件6),通知进口商实施召回。

直属局通知实施召回的,应在《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质检总局。

可以通过责任约谈等方式鼓励进口商实施自愿召回。

第十五条 进口商认为其进口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可自收到《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或发出召回通知书的直属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质检总局或直属局收到证明材料后,可以组织专家对进口商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或技术鉴定,作出是否需要实施召回的决定。

进口商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评估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由质检总局责令进口商实施召回(责令召回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7)。

第十六条 在进口商主动报告申请召回的情况下,可启动自愿召回程序。进口商应在申请召回的同时向评估中心备案召回计划(召回计划格式文本见附件8)。质检总局组织评估中心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令召回的,进口商应在接到《缺陷进口消费品责令召回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评估中心备案,按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备案的召回计划如有修改,进口商应当向评估中心重新备案并提交说明材料。

第十八条 进口商实施召回,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消费者消费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进口商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进口商应当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

质检总局和评估中心及时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

第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进口消费品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质检总局可以向社会发布消费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发现产品缺陷的直属局负责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如果需要,可以协同进口商所在地直属局联合开展监督,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直属局要求对进口商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责令进口商改正。

第二十一条 进口商所在地直属局应根据召回计划和实施情况,要求进口商报送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至评估中心,评估中心对实施召回的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召回阶段性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9,召回总结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10)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缺陷进口消费品初评记录单

2. 缺陷进口消费品调查通知书

3. 缺陷进口消费品调查委托书

4. 缺陷进口消费品调查记录单

5. 缺陷进口消费品调查报告

6.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通知书

7. 缺陷进口消费品责令召回决定书

8.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计划

9.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报告

10.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总结报告


附件1

缺陷进口消费品初评记录单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


品  牌


型  号


  


生产序列号


出厂日期


原产国/地区


产品照片(可附件提供)


进口商

名称:

地址:

联系人和电话:

邮箱:

缺陷描述


是否发生事故

□否

□是

事故描述:

 

其他情况


初评结论


是否启动调查

□否

□是

建议调查部门:

 

注:产品类别包括:电子电器、服装和鞋帽、日用消费品、儿童用品(含玩具、童车、儿童安全座椅、童装等)、一次性卫生用品、与食品接触产品、仿真饰品及其它消费品。

 

 

                              填写人:           

                         单位(签章):          

                                 日期:          


附件2

缺陷进口消费品调查通知书

                

经查,贵单位经营的                     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根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本通知所涉及产品实施缺陷调查,请予支持和配合。

 

 

 

单位(签章):            

日期:            

 

 

 

 

 

 

 

 

 

 


附件3

缺陷进口消费品调查委托书

(格式文本)

编号:20170001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直属局):

根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现委托你局对                    开展调查工作。

请你局按规定对调查情况进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并及时将调查报告报送质检总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国家质检总局

    


附件4

缺陷进口消费品调查记录单

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


品  牌


型  号


  


生产序列号


出厂日期


原产国


产品照片(可附件提供)


产品所属人信息

进口商

名称:

地址:

联系人和电话:

邮箱:

制造商

名称:

地址:

联系人和电话:

邮箱:

产品缺陷描述

产品缺陷(可附件提供)


缺陷产生的原因


是否发生事故

□否

□是

事故描述:

投诉、索赔及故障案例信息


其他情况


注:产品类别包括:电子电器、服装和鞋帽、日用消费品、儿童用品(含玩具、童车、儿童安全座椅、童装等)、一次性卫生用品、与食品接触产品、仿真饰品及其它消费品。

 


                              填写人:           

                         单位(签章):          

                                 日期:          


附件5

关于XX产品的缺陷调查报告

 

1.整体情况

简要概括介绍缺陷产品调查的工作情况,包含缺陷产品的总体情况、与企业的约谈情况及调查工作部署情况。

2.缺陷产品调查情况

2.1产品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类别、品牌、数量、型号、生产序列号、批次号、生产日期、销售日期、原产国/地区和产品照片;

2.2产品所属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进口商、销售商和制造商相关信息。

2.3产品缺陷描述

包含以下内容:

1)缺陷产生的原因;(2)缺陷可能导致的后果;

3)缺陷部位照片;(4)判定依据;

5)缺陷的投诉、索赔及故障案例信息

6)缺陷鉴定的检测数据或报告(以附件形式上报)。

3.调查结论及工作建议

  直属局(签章):                

    填写人和电话:                

日期:                

附件6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通知书

编号:         

            

根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司经营的xx消费品需实施缺陷召回。

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工业与消费品风险评估中心备案,按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如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明材料。

 

 

单位(签章):            

日期:            


缺陷进口消费品信息

产品名称


品  牌


型  号


  


生产序列号


出厂日期


原产国


缺陷描述


 

 

 

 

 

 

 

 


附件7

缺陷进口消费品责令召回决定书

编号:20XX000X

          (进口商):

根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对问题产品实施召回。具体原因是:

1)未按No.     通知要求实施召回,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2)经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     存在缺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质检总局

    


附件8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计划

 

                   

(进口商名称) 备案本召回计划决定对本计划中所涉及产品实施召回,以消除安全隐患

1. 进口商信息

进口商名称


召回通知书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企业官网


召回联系人


职务


固定电话


手  机


传真


电子邮件


 

2. 召回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生产批号/批次


生产起止日期


销售日期


原产国/地区


进口总数量


召回数量


产品类型

□自主    □合资    □进口

产品外观特征及照片

可另附页

 

 

 

 

 

 

 

 

 

3. 销售渠道及销售信息可另附页

注:需注明主要销售商、销售地区及数量。

 

4. 缺陷描述

4.1缺陷具体情形、所在位置及照片

 

4.2 缺陷产生的原因

4.3 缺陷确认的时间和方法

 

4.4缺陷鉴定检测的数据或报告可附页

                                                                                                                                                     4.5 缺陷可能导致的后果说明可能产生的危险及其严重程度)

 

4.6缺陷的投诉、索赔及故障案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缺陷报告案例或投诉数量、事故、人员伤亡情况、保修或索赔案件、国外发生的前述数据)

 

4.7如果缺陷的零部件或者用于召回维修的零部件是从其它生产者采购的,提供该制造商的详细信息。

缺陷零部件生产者名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真:  E-mail:

用于召回维修的零部件生产者名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真:                

注:如零部件生产者未变更,则不需重复填写。

5.缺陷的补救措施

5.1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的措施(可另附页)

 

5.2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缺陷产品的措施(可另附页)

5.3 告知消费者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

                                                                                                                                                                                                                   5.4采取的召回措施(退货/换货/修理/补充消费说明以及召回措施有效性的说明

 

5.5是否在其它国家召回(□是   □否)

如果选择“是”,请说明在哪些国家召回、召回数量、召回措施及召回时间安排。

 

6.召回的实施

6.1召回的具体组织实施及计划完成时限等(可另附页)

 

6.2建议省级质检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时间

 

6.3计划向社会发布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的方式

 

6.4缺陷产品/零部件无害化处理方式

 

7.对召回效果的预测(预计召回缺陷产品的数量及时间评估)

 

 

 

  进口商名称(盖章):               

 期:                


附件9

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报告

 

                   

按照《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口商名称)对本阶段召回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总结,现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

 

召回基本信息

召回通知书编号


召回公告发布时间


产品名称


产品品牌及型号


原产国/地区


缺陷描述


缺陷的投诉、索赔及故障案例信息


是否在其它国家

开展此召回行动

□ 是(各涉及市场同步展开此活动)

 

本报告提交人


联系方式


备案的召回起止时间


本阶段召回实施的起止时间


召回产品总数量


本阶段实际召回产品数量


预期完成率


本阶段实际完成率


产品照片(可附件提供)


本阶段召回实施情况(停止生产、销售情况;通知消费者、销售者情况;产品召回情况等等,可附页)


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本阶段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评估


 

 

 

进口商名称(签章):              

日期:            

 

附件10

 

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总结报告

 

                   

按照《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口商名称)对本次召回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总结,现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召回基本信息

召回通知书编号


召回公告发布时间


产品名称


产品品牌及型号


原产国/地区


缺陷描述


缺陷的投诉、索赔及故障案例信息


是否在其它国家

开展此召回行动

□ 是(各涉及市场同步展开此活动)

 

本报告提交人


联系方式


备案的召回起止时间


实际完成召回的起止时间


召回产品总数量


实际召回产品

数量


预期完成率


实际完成率


产品照片(可附件提供)


改进措施


召回各阶段完成情况


未完成召回的原因说明


 

对未实施召回的产品采取的措施


此次召回措施有效性的评估


 


进口商名称(签章):               

日期:              

 


相关推荐 / solution More
  • 2017 - 06 - 21
    点击次数: 1179
    【案情回放】2012年8月,李某在岁宝百货商场购买了深圳xx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下称:“食品公司”)的一包玉米渣产品,然后以产品包装未标注配料表为由将食品公司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食品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及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维权费用,各项共计人民币9000余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涉案玉米渣产品包装标签存在的问题亦出具了一份复函称:“鉴于配料表的标注目的在于表明食品的成分或配料,如果单一配料表的食品已通过其包装、产品名称等形式表明了成分或配料,则单一配料食品未标注配料表的,不视为标签内容的缺项,而是视为标注不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公司限期整改,食品公司及时作出了整改。一审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修正版)49条的规定,认定涉案玉米渣产品包装上未标注配料表构成欺诈,判决食品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金额一倍的赔偿金给李某,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单一配料食品未标注配料表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律师观点】本案涉及的是一个预包装单一配料食品标签的法律问题。食品公司生产的玉米渣产品属于单一配料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的规定,预包装单一配料食品标签可以不标示配料表。但按照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单一配料食品也应当标示配料表。另外,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07)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
  • 2017 - 06 - 23
    点击次数: 817
    【案情回放】2014年2月25日16时,滨州邹平农业局农产品质量监管人员依法检查发现菜农孟某在韭菜地使用甲拌磷高毒农药,地头上摆放甲拌磷农药一箱(12瓶)每瓶1000克,其中4瓶已灌入韭菜地,灌药地块面积约0.8亩。邹平县农业局认为孟某是在食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高毒农药,属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2015年2月10日,经法院审判,孟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律师观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农产品生产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规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甲拌磷”,进而被追究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投入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毒、剧毒农药,尚不构成犯罪的,将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如构成犯罪的,依法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还需承担民事赔偿法律责任。 【知识延伸】□违法行为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主体食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追责主体公安机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
  • 2017 - 06 - 23
    点击次数: 655
    【案情回放】2013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城区一家餐饮大酒店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后厨操作间存放有用5个塑料桶盛装的无标签散装食用酱料,其中两桶已打开使用,该大酒店负责人提供了购买该批食用酱料时的合法票据。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意见书,对该批无标签的食用酱料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措施,并对该大酒店使用无标签食用酱料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律师观点】该案例涉及的是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问题。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第十四条及《食品安全法》(2009)第四十八条等条款的规定,餐饮服务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标签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法律规定的食品包括普通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食品等。涉案大酒店采购的没有标签的散装食用酱料就属于散装食品。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食药监管部门依法可对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知识延伸】散装食品定义。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即消费者购买后可不需清洗即可烹调加工或直接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各类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冻食品、酱腌菜、蜜饯、干果、炒货等。散装食品包装标签标示内容。相对于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内容,散装食品包装标签标示内容相对较少,也较为宽松。《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对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
  • 2017 - 09 - 11
    点击次数: 432
    食安律师团队整理了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常用法规,供大家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011年5.《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2011年6.《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2011年7.《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8.《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9.《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0.《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2016年11.《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12.《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2013年13.《关于优化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的通知》2016年14.《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2年15.《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微小餐饮单位和零售药店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的通知》2016年16.《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 2016年17.《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大型连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试行“申请人承诺制”的通知》2017年18.《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规定》2017年19.《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2017年20.《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2017年21.《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2017年22.《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2017年2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餐饮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2017年...
  • 2017 - 06 - 23
    点击次数: 679
    【案情回放】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6月和7月,郑某在华联超市武夷路店以27.9元的单价购买了16盒贝脆思泰国芒果干。该芒果干的外包装是明确标注“100%水果,无添加”。但当郑某买后检测发现,芒果干中添加了柠檬酸、苹果酸、亚硫酸盐这三种食品添加剂。郑某随即将经营者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货款446.4元,并支付十倍于原价的赔偿款4464元。 【律师观点】该案例涉及的是食品标签标示“不添加”用语是否违法的问题。现实中有不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产品预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产品网页介绍中宣称类似“无蔗糖”、“无防腐剂”、“不添加XX”等的用语。对相关企业的此类做法,个人认为应一分为二的看待!也就是说分为合法使用和违法使用两大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知识延伸】一、合法使用的情形。相关企业将类似“无蔗糖”、“无防腐剂”、“不添加XX”的宣称用语用于产品说明中意在强调产品配料中不存在某种成分或生产过程中未添加某种成分。企业的做法无非是想通过此种方法提示对此类成分较为关注的消费者在购物时作为参考,以促进销售。但此种做法并不必然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以及有关部委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未明令禁止此类宣传语(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除外,具体规定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33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2规定:“如果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较低或无时,应标示该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的含量。”标准GB7718-2011作为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方面的通用性规定,其内容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从该条款内容可以看出,食品标签可以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只是需要在标...
  • 2017 - 07 - 01
    点击次数: 297
    【律师观点】近来,微信朋友圈及网络新闻中新一波的食品谣言再次来袭,诸如“塑料紫菜”、“棉花肉松”等翻新炒作的谣言屡禁不止。很多造谣嫌疑人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一切已后悔莫及,给广大消费者及食品行业造成的“创伤”更是一时难以治愈。小编采访了食品安全专业律师刘志鑫,将食品造谣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一个整理归纳,供大家学法、守法之用。食品造谣行为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民事、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或法人故意捏造不实信息加以散布、传播,对特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含法人、自然人)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贬损,造成其企业声誉、个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具体责任如下:1、停止侵害;2、赔偿损失;3、赔礼道歉;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其中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被侵权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计算,可以按照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如果损失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予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网络服务商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刑事法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目前对于不同类型的食品造谣行为,可能涉嫌以下几种犯罪: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
  • 2017 - 07 - 13
    点击次数: 219
    相关条款1、建议完善的条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18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货值金额两万元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处罚:(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属于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经营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预包装食品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罚。2、建议就《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进一步补充规定的条款《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存在问题★问题一:何为标签、说明书“瑕疵”?一、修改完善的现实意义。标签、说明书“瑕疵”的具体情形需要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中统一尺度,避免造成实践中随意认定的情形;另一方面,“恶意职业打假人”也频频专门利用这个漏洞钻空子,其大量投诉、起诉的金额不是真正的假冒伪劣产品,而是专挑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问题进行盈利性索赔(已呈产业化、集团化形势),致使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陷入了应付各种恶意投诉、诉讼的漩...
  • 2017 - 08 - 18
    点击次数: 341
    【案情回放】自从2015年5月底,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对网络谣言公开宣战,并与谣言传播者对簿公堂。农夫山泉、肯德基、康师傅、王老吉等多家被网络谣言中伤的大型食品企业纷纷拿起法律武器,要求造谣者给予相应的赔偿。无独有偶,2017年5月6日,一段发布在各大社交网站上的《地沟油被金龙鱼回收,转发出去传播正能量》的失实视频,迅速引起了各大视频网站和媒体的转发,一下子让消费者心生恐慌。 网络造谣不但对金龙鱼品牌造成严重的损害,而且对于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在地沟油事件发生后,金龙鱼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一方面向警方报案,通过警力抓捕造谣者;另一方面,悬赏1000万追讨“地沟油被金龙鱼回收”的网络谣言黑手,并且公司还出资3000万设立专项打击网络谣言基金。“金龙鱼地沟油事件”造谣者已被捕,但是食品安全造谣的问题仍然存在,需要社会、政府等各界共同努力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律师观点】上述案例反映的是,近年来屡禁不止的个别不法分子肆意编造、散布、传播食品安全虚假信息的社会现象。针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食品企业应坚决运用法律武器追究相关不法人员、机构的法律责任。目前,对食品安全造谣行为的处罚还相对较轻,违法成本较低,相关法律还有待完善。尚不能起到高压“威慑”作用。呼吁全国人大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法律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及时弥补法律短板,对食品造谣行为“直接入刑”,以长期保持对食品造谣行为的严打态势,从而有效整治谣言屡禁不止的怪现象。 【知识延伸】那么,在维权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有关食品安全造谣行为的维权途径及方法。追究食品安全造谣行为有三种途径及方法:1、提起民事诉讼,追究造谣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此类针对具体企业的“食品安全造谣”行为,因为不实信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必然对相关企业的名誉权造成侵害。食品企业可以通过民事...
  • 2017 - 09 - 05
    点击次数: 310
    本汇总由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服务中心转载提供,仅供参考,本汇总将不断更新补充。  国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研究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的公告(2017年第108号)关于备案保健食品中使用包衣预混剂和包埋、微囊化原料制备工艺中使用辅料的有关通知关于备案保健食品中允许使用食品用香精的有关通知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内地供港冰鲜禽肉、冷冻禽肉和冰鲜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7年第6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畜禽及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的通报(农办医〔2017〕30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令第5号)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 地方: 上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5号)【2017-10-10实施】 广东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1号公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粤食药监规〔2017〕5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餐饮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食药监局食营〔2017〕78号) 湖北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黑龙江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销售散装食品标注信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28号) 山西 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山...
  • 2017 - 09 - 11
    点击次数: 198
    国家及各地方动植物检疫及动物防疫相关法规汇总,由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服务中心提供,仅供参考,本汇总将不定期更新。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第53号)(2009年修正本)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83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有关事项的函(农办医函[2013]38号)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农办医函[2012]13号)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7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22号)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99号令)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8号令)关于配套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2009年第116号公告)质检总局关于授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部分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的公告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5修订本)地方:北京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上海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2010年修正本)天津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2010修正本)天津市植物检疫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2010年修正本)重庆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16号)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渝府令〔2015〕288号)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农业植物检...
分享到:
网站运营方:食安(深圳)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云计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