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是食品从业者经常会碰到的问题,因原料带入被处罚的企业不在少数。特别是政府抽检时,如果遇上不专业的检测机构,会变得有理说不清。
带入原则的含义
很多新人听到带入原则会不知所云,这是《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里规定的一条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举个例子,在GB2760—2014规定,面包是不得添加苯甲酸的,而果酱是允许添加的,如果在生产面包的时候,把果酱以原料的形式添加进去呢?这就属于带入原则。
有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里也注明:不符合/不合格。这只能说明检测机构也不懂的带入原则。此时,监管部门千万不要进行处罚,专业的食品企业也会提出异议。
在实际应用中,也有一些企业反映,我们的原料的确是带入,仍然被处罚,是不是说明政府的处罚有个人意志在呢?
同样是原料带入,为什么有的企业被处罚,有的企业免于处罚
小编在这里详细的跟大家说下,《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3.4.1规定了4种情况,是必须符合的,否则也即便是原料带入也不能用带入原则。
3.4.1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便于理解,以面包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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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点
A是说这种配料中应该允许使用添加剂:果酱中允许添加苯甲酸;
B果酱中苯甲酸的使用量,不应超过GB2760—2014的规定;
C面包的生产中要按照正产的生产工艺下使用,且面包中苯甲酸的含量不应超过果酱带入的苯甲酸的量。
这里比较绕,在GB2760—2014,果酱中允许使用的苯甲酸的量是1.0 g/kg,那么相应的面包中最多含有的量是
5*1.0/100=0.05g/kg,
如果检测出来,面包中苯甲酸的含量超过了0.05,那么带入原则就不适用了。
D由果酱带入的苯甲酸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添加到面包中所需的水平。
“ 明显低于”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这一点的把握上就很考验检测机构和政府执法部门的水准。
所谓“明显低于”应当以实际效果来看。比如苯甲酸的有效浓度0.5-3g/kg(数据来自网络),面包中的含量0.05g/kg,远低于有效浓度,是起不到杀菌、抑菌效果的。
所以该案例中是符合带入原则的,应当免于处罚。如果测试出来面包中苯甲酸的含量为0.5,已经可以起到杀菌,抑菌效果了,就会被处罚,这就是为什么同样是原料带入,有的被处罚,有的免于处罚。
新版标准修订
3.4.2 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 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3.4.2 是2014版标准新加的内容,旧版标准里没有,小编认为是个莫大的进步,对于生产中间原料的企业是个福音,比如糖精钠在配制酒里的最大允许使用量是0.15g/kg,果蔬汁是不允许使用的,那么如果这个果蔬汁作为配制酒的原料时,是允许添加糖精钠的,当然最终的配制酒中糖精钠的使用量是要符合GB2760—2014的要求,同时果蔬汁的标签上必须标明:该果蔬汁用于配制酒的生产。
重点总结
3.4.1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国标允许)
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果酱中允许添加苯甲酸;
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果酱中的苯甲酸含量不应超过标准要求;
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面包中苯甲酸的含量不应该超过果酱带入的量;
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面包中的苯甲酸,应明显低于苯甲酸防腐的有效浓度。
3.4.2 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 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配制酒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在原料中也允许使用,外包装上需要注明:该果蔬汁用于配制酒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