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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相关地方法规规定汇总【2017-09-18更新】

日期: 2017-09-19
浏览: 2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餐饮相关法规规定,由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服务中心提供,仅供参考,本汇总将不定期更新。

北京: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第二版)》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建设指导意见(2017版)》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阳光餐饮”示范街(区)评定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京食药监〔2016〕39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商务消促字〔2014〕6号)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市政府令[2006]177号)

天津: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7〕12号)
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卫执〔2014〕300号)

上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环节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7〕14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7〕37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餐饮环节河豚鱼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7〕112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许可管理的指导意见(沪食药监餐饮〔2017〕102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配送环节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函〔2017〕89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餐饮业食品安全公开透明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7〕73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ABC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6〕367号)
关于做好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6〕344号)

关于做好本市集中消毒餐饮具及相关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6〕015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现阶段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6〕20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餐饮场所控烟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5〕39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的批复(沪府〔2014〕77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4〕818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单位《行政处罚裁量指南(试行)》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3〕73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1〕669号)

重庆:
重庆市餐饮业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规范(试行)
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食药监[2010]38号)

河北: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冀卫办监督〔2016〕2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类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食药监餐饮〔2014〕50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服务许可档案规范(试行)》的通知(冀食药监餐饮〔2014〕51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冀食药监餐饮〔2014〕86号)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监督〔2013〕4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划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冀食药监食〔2013〕104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冀食药监食〔2012〕251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食药监食〔2011〕375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评定表的函(冀食药监食函〔2012〕205号)
河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冀食药监食〔2012〕186号)

山西: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厉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的通知(晋食药监办餐〔2017〕106号)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晋食药监食〔2013〕41号)

辽宁: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辽食药监办餐〔2017〕111号)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食药监办餐〔2017〕57号)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清单)的通知(辽食药监办餐〔2016〕79号)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餐饮服务行政审批及日常监管职责的通知(辽食药监餐发〔2013〕247号)

吉林:
关于印发《吉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加强机构改革过渡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吉市食药监餐〔2013〕238号)

黑龙江:
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食通〔2015〕307号)
省局关于更换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通知(黑食药监许发〔2011〕250号)
省局关于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酒类管理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餐发〔2014〕20号)
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餐发〔2012〕57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办法的通知(黑食药监餐发〔2013〕20号)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黑食药监餐发〔2013〕5号)
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许发〔2012〕264号)
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许可审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食药监许发〔2012〕267号)

江苏:
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苏食药监食餐〔2016〕187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 审查细则(试行)和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食药监规〔2015〕2号)
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火锅底料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苏食药监食餐〔2014〕361号)
关于深入推进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食餐〔2014〕40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食药监规〔2012〕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食药监规〔2012〕2号)

浙江: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餐饮服务许可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7]7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业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浙价检〔2016〕174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切配工用具和工作服色标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浙食药监餐[2015]12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现场制售许可现场核查要求(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2〕1号)
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0)13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0)14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切配工用具色标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3]35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全面完成新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3]24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1]27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2〕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浙菜加快发展餐饮业的意见(浙政发〔2012〕84号)
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流程(浙食药监食[2011]78号)
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浙卫发[2011]262号)
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试行)(浙卫发[2011]255号)

安徽: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工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大气办[201]41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6〕1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餐饮消费环节食物中毒信息快报工作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秘〔2014〕417号)
安徽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卫生要求(皖卫监〔2010〕18号)

福建:
关于征求《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南》修改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福建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实施 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食药监餐服〔2014〕60号)
福建省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试行)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食[2013]14号)

山东: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食品加工用具、设备标识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鲁食药监餐饮〔2015〕188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调整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为后置审批的通知(鲁食药监餐饮〔2015〕16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 贮存 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7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4〕4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餐〔2012〕268号)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鲁食药监稽字〔2013〕29号)
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食药监发〔2012〕13号)

河南: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豫食药监办餐饮〔2017〕108号)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河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食药监餐饮〔2016〕141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豫食药监餐饮〔2015〕250号)

湖北:
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食药监文〔2012〕70号)
湖北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鄂卫规〔2010〕4号)

广东:
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粤食药监食[2011]144号)

陕西: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6〕39号)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陕食药监办发〔2014〕62号)

贵州: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加工野生菌的通知(黔食药监餐发〔2017〕115号)
贵州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暂行)(黔食药监发〔2011〕243号)

甘肃:
甘肃省审改办关于餐饮服务单位不再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复函(甘审改办[2013]4号)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甘食药监食〔2012〕559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甘食药监食〔2012〕395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食药监食〔2012〕132号)

青海: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食药监餐〔2016〕32号)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环节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食药监餐通〔2015〕159号)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业态标准的通知(青食药监餐〔2015〕38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14]197号)

海南: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琼食药监餐饮〔2010〕3号)

西藏:
关于进一步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内食药监办〔2016〕2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餐饮服务单位现场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留样与票据管理制度(暂行)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餐饮服务色标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食餐〔2017〕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进货追溯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食餐〔201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桂食药办食餐〔2014〕10号)

宁夏:
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宁食药监〔2016〕88号)

新疆:
新疆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2016〕95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新食药监食〔2015〕17号)
关于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违法添加行为的通知(新食药监食〔2016〕38号)
关于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销售行为规范(通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销售关键环节风险清单(试行)》和《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关键环节风险清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电〔2015〕97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销售关键环节风险清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关键环节风险清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2015〕113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服务中心 提供)

(来源: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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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 - 06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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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年6月和7月,郑某在华联超市武夷路店以27.9元的单价购买了16盒贝脆思泰国芒果干。该芒果干的外包装是明确标注“100%水果,无添加”。但当郑某买后检测发现,芒果干中添加了柠檬酸、苹果酸、亚硫酸盐这三种食品添加剂。郑某随即将经营者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货款446.4元,并支付十倍于原价的赔偿款4464元。 【律师观点】该案例涉及的是食品标签标示“不添加”用语是否违法的问题。现实中有不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产品预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产品网页介绍中宣称类似“无蔗糖”、“无防腐剂”、“不添加XX”等的用语。对相关企业的此类做法,个人认为应一分为二的看待!也就是说分为合法使用和违法使用两大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知识延伸】一、合法使用的情形。相关企业将类似“无蔗糖”、“无防腐剂”、“不添加XX”的宣称用语用于产品说明中意在强调产品配料中不存在某种成分或生产过程中未添加某种成分。企业的做法无非是想通过此种方法提示对此类成分较为关注的消费者在购物时作为参考,以促进销售。但此种做法并不必然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以及有关部委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未明令禁止此类宣传语(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除外,具体规定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33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2规定:“如果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较低或无时,应标示该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的含量。”标准GB7718-2011作为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方面的通用性规定,其内容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从该条款内容可以看出,食品标签可以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只是需要在标...
  • 2017 - 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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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近来,微信朋友圈及网络新闻中新一波的食品谣言再次来袭,诸如“塑料紫菜”、“棉花肉松”等翻新炒作的谣言屡禁不止。很多造谣嫌疑人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一切已后悔莫及,给广大消费者及食品行业造成的“创伤”更是一时难以治愈。小编采访了食品安全专业律师刘志鑫,将食品造谣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一个整理归纳,供大家学法、守法之用。食品造谣行为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民事、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或法人故意捏造不实信息加以散布、传播,对特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含法人、自然人)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贬损,造成其企业声誉、个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具体责任如下:1、停止侵害;2、赔偿损失;3、赔礼道歉;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其中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被侵权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计算,可以按照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如果损失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予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网络服务商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刑事法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目前对于不同类型的食品造谣行为,可能涉嫌以下几种犯罪: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
  • 2017 - 07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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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条款1、建议完善的条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18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货值金额两万元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处罚:(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属于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经营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预包装食品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罚。2、建议就《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进一步补充规定的条款《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存在问题★问题一:何为标签、说明书“瑕疵”?一、修改完善的现实意义。标签、说明书“瑕疵”的具体情形需要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中统一尺度,避免造成实践中随意认定的情形;另一方面,“恶意职业打假人”也频频专门利用这个漏洞钻空子,其大量投诉、起诉的金额不是真正的假冒伪劣产品,而是专挑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问题进行盈利性索赔(已呈产业化、集团化形势),致使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陷入了应付各种恶意投诉、诉讼的漩...
  • 2017 - 0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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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自从2015年5月底,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对网络谣言公开宣战,并与谣言传播者对簿公堂。农夫山泉、肯德基、康师傅、王老吉等多家被网络谣言中伤的大型食品企业纷纷拿起法律武器,要求造谣者给予相应的赔偿。无独有偶,2017年5月6日,一段发布在各大社交网站上的《地沟油被金龙鱼回收,转发出去传播正能量》的失实视频,迅速引起了各大视频网站和媒体的转发,一下子让消费者心生恐慌。 网络造谣不但对金龙鱼品牌造成严重的损害,而且对于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在地沟油事件发生后,金龙鱼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一方面向警方报案,通过警力抓捕造谣者;另一方面,悬赏1000万追讨“地沟油被金龙鱼回收”的网络谣言黑手,并且公司还出资3000万设立专项打击网络谣言基金。“金龙鱼地沟油事件”造谣者已被捕,但是食品安全造谣的问题仍然存在,需要社会、政府等各界共同努力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律师观点】上述案例反映的是,近年来屡禁不止的个别不法分子肆意编造、散布、传播食品安全虚假信息的社会现象。针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食品企业应坚决运用法律武器追究相关不法人员、机构的法律责任。目前,对食品安全造谣行为的处罚还相对较轻,违法成本较低,相关法律还有待完善。尚不能起到高压“威慑”作用。呼吁全国人大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法律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及时弥补法律短板,对食品造谣行为“直接入刑”,以长期保持对食品造谣行为的严打态势,从而有效整治谣言屡禁不止的怪现象。 【知识延伸】那么,在维权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有关食品安全造谣行为的维权途径及方法。追究食品安全造谣行为有三种途径及方法:1、提起民事诉讼,追究造谣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此类针对具体企业的“食品安全造谣”行为,因为不实信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必然对相关企业的名誉权造成侵害。食品企业可以通过民事...
  • 2017 - 09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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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汇总由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服务中心转载提供,仅供参考,本汇总将不断更新补充。  国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研究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的公告(2017年第108号)关于备案保健食品中使用包衣预混剂和包埋、微囊化原料制备工艺中使用辅料的有关通知关于备案保健食品中允许使用食品用香精的有关通知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内地供港冰鲜禽肉、冷冻禽肉和冰鲜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7年第6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畜禽及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的通报(农办医〔2017〕30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令第5号)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 地方: 上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5号)【2017-10-10实施】 广东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1号公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粤食药监规〔2017〕5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餐饮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食药监局食营〔2017〕78号) 湖北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黑龙江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销售散装食品标注信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28号) 山西 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山...
  • 2017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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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及各地方动植物检疫及动物防疫相关法规汇总,由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服务中心提供,仅供参考,本汇总将不定期更新。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第53号)(2009年修正本)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83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有关事项的函(农办医函[2013]38号)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农办医函[2012]13号)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7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22号)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99号令)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8号令)关于配套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2009年第116号公告)质检总局关于授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部分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的公告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5修订本)地方:北京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上海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2010年修正本)天津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2010修正本)天津市植物检疫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2010年修正本)重庆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16号)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渝府令〔2015〕288号)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农业植物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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