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近日,关于“百变神医”、“著名表演专家”、“中医传人”的话题,受到了央视及国家食药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高度关注。这类所谓的医学“专家”、“大师”、“传人”之所以备受社会大众的吹捧。既有社会大众盲目求医,迷信“大师”、“专家”的内在因素,也有优质医疗资源稀缺的外部因素。但也有对此类行为法律监管方面不足的因素。那么,我们首先得明确所谓“神医”们的违法行为到底由哪些部门来监管?食品药品安全律师刘志鑫为大家作了梳理!
一、由工商行政部门来监管的常见医药、保健品违法行为:
广告内容违法:
1、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2、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3、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4、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5、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6、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7、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8、药品广告的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未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9、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10、保健食品广告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1、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广告形式违法: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广告对象违法: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广告代言人违法:
1、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2、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二、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的常见医药违法行为
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2、生产、销售假药的;
3、生产、销售劣药的;
4、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未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三、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管的常见医药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2、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3、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
4、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
5、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6、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7、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8、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9、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10、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11、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12、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4、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15、使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
四、由公安部门监管的常见违法行为
1、销售假药、劣药涉嫌犯罪的;;
2、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构成犯罪的;
3、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医疗事故,构成犯罪的。
最后,通过学习食品药品安全专业律师刘志鑫为大家梳理的常见医药违法行为的监管主体知识问题,基本就可以对“神医“们的违法行为由谁来监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今后如发现此类“神医”,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免更多人上当受骗!
(转载于凤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