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近来,微信朋友圈及网络新闻中新一波的食品谣言再次来袭,诸如“塑料紫菜”、“棉花肉松”等翻新炒作的谣言屡禁不止。很多造谣嫌疑人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一切已后悔莫及,给广大消费者及食品行业造成的“创伤”更是一时难以治愈。小编采访了食品安全专业律师刘志鑫,将食品造谣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一个整理归纳,供大家学法、守法之用。
食品造谣行为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民事、行政、刑事。
【民事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或法人故意捏造不实信息加以散布、传播,对特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含法人、自然人)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贬损,造成其企业声誉、个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具体责任如下:
1、停止侵害;
2、赔偿损失;
3、赔礼道歉;
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其中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被侵权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计算,可以按照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如果损失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予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网络服务商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刑事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目前对于不同类型的食品造谣行为,可能涉嫌以下几种犯罪: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犯罪须涉及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编造其他虚假信息不符合该罪名构成要件。
2、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2年以下有期徙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该犯罪须有特定的受害对象,否则不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3、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目前国内食品安全造谣行为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希望那些法律意识的淡薄的造谣者及广大网民,勿要轻易的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以免给自己和社会造成伤害。
最后,食品专业律师刘志鑫告诉小编,目前对于很多其他类型的食品造谣行为,在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框架内,还不能做到有力打击。往往只能给予治安处罚,违法成本较低,尚不能起到高压“威慑”作用。呼吁全国人大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法律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及时弥补法律短板,对食品造谣行为“直接入刑”,以长期保持对食品造谣行为的严打态势,从而有效整治谣言屡禁不止的怪现象。
(转载于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