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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8 - 04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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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宗旨:经营者只有在对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故意及重大过失时,消费者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惩罚性赔偿金.案情:2016年8月23日,刘洋在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宁易购公司)购买了25盒沃格尔咖啡生活系列浆果麦片,单价49元,合计1225元,优惠5元,实际支付价为1220元。该麦片外包装标的配料中写明含有亚麻籽,进口商为南京纽昇贸易有限公司,供货商为南京鑫柴渔贸易有限公司。由于亚麻籽不属于可以添加到普通食品中的中药材,刘洋遂以涉案麦片添加亚麻籽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规定,系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起诉要求苏宁易购公司退货退款并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经营者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为两个,一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苏宁易购公司作为经营者依法查验了涉案麦片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报送单、供货商南京鑫柴渔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批文件及资质材料,已经履行了经营者法定的审核义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在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监督管理的有权机关对涉案进口麦片已经作出“检验合格准予进口”的行政许可情况下,苏宁易购公司基于对行政机关的检验检疫证明的信赖,购买并销售涉案进口麦片,不能认定苏宁...
更新时间: 2018 - 04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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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打假”典 型 案 例一、上海市陈明江、谷传生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主要案情及诉讼过程: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间,被告单位山东金谷制罐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明江、谷传生、潘兴兵、吴玲杰、唐境鸿,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共同或分别商议,通过自行或委托他人制作假冒国内知名品牌“贝因美”“雅培”标识的奶粉罐,并用国内其他品牌奶粉灌装后,冒充“贝因美”“雅培”品牌婴幼儿奶粉进行销售。其中,2014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明江、潘兴兵为共谋生产假冒“贝因美”品牌的婴幼儿奶粉,通过网络联系到被告人蔡永告,委托其制造假冒“贝因美”奶粉罐,蔡永告通过网络联系了山东金谷制罐有限公司(下称金谷公司)制作了4万件假冒“贝因美”奶粉罐。陈明江、潘兴兵在浙江台州用国内其他品牌的奶粉进行灌装并销售。2015年4月,被告人陈明江、潘兴兵经与杨杰(另案处理)商议,欲共同生产假冒“雅培”品牌奶粉进行销售获利。此后,杨杰委托被告人祝全钦、郑红贵等人制造奶粉罐身、罐盖、罐盖软胶和勺子的模具。陈明江、潘兴兵、吴玲杰委托被告人吴永军印制假冒“雅培”品牌奶粉的标识。先后生产了12000余罐假冒“雅培”品牌奶粉,销售6000余罐,销售金额达81余万元。还经唐境鸿联系被告人李修恒帮忙,销售3500余罐,销售金额达56万元;销售给奶粉销售商刘赵明2394罐,销售金额达32万余元。被告人唐境鸿与杨杰在湖南省长...
更新时间: 2018 - 04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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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审查要点作者:翟荣伦 第一部分 共性问题一、鉴定及检测报告问题(一)鉴定主体1.伪劣产品鉴定: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所涉生产、销售产品是否属于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指导案例8号 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要旨:没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供执行的新产品,因执行企业标准,如果产品没有达到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性能,即属于伪劣产品。2.食品鉴定: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注的食品犯罪案件,均需有“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伪劣商品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3.药品鉴定:是否属于“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药品解释》)第十四条)(二)鉴定资质问题上述鉴定机构并未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的名录,但不能据此否认其证明能力,原因如下。1.没有纳入不代表没有证据能力...
更新时间: 2018 - 04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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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商品令人深恶痛绝,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持续打击整治。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一批职业打假人,他们巧妙地运用国家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对打击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然而,在这一群体中,却滋生了一批以“打假”“维权”为幌子、大肆勒索钱财的“另类职业打假人”。近日,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就破获了多起利用类似手法“打假”“维权”的违法犯罪案件。“打假”还是“假打”?商家报案引发定性困惑2017年12月,大连市西岗区某海产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到西岗分局北京街派出所报案:有人以该公司产品裙带菜“所标注的能量与实际标准不符”为由,对其勒索3万元人民币。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工作,当场将前来与商家商谈赔偿事宜的嫌疑人马某抓获。经调查,警方还原了事情的原委:该打假人前段时间在大连市内的北京街、兴工街、三八街等地的家乐福大型连锁超市内,花4800元将一种裙带菜商品全部购买,并第一时间到超市服务台以“标注能量与实际标准不符”为由进行投诉,称质量有问题。商家于是联系供货商,让其出面解决问题。在双方商谈中,马某向商家提出退款并支付商品价格10倍款项以解决此事,心有不甘的商家则答应可以退款,并提出请马某吃顿饭以示歉意。马某当即拒绝,并称:如果超市服务台未能解决此事,他就到超市所在地区的工商质检部门再进行投诉。不久,商家果然接到工商部门转来的客户投诉,要求商家出具材料说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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