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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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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审查要点作者:翟荣伦 第一部分 共性问题一、鉴定及检测报告问题(一)鉴定主体1.伪劣产品鉴定: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所涉生产、销售产品是否属于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指导案例8号 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要旨:没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供执行的新产品,因执行企业标准,如果产品没有达到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性能,即属于伪劣产品。2.食品鉴定: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注的食品犯罪案件,均需有“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伪劣商品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3.药品鉴定:是否属于“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药品解释》)第十四条)(二)鉴定资质问题上述鉴定机构并未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的名录,但不能据此否认其证明能力,原因如下。1.没有纳入不代表没有证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