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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7 - 09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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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去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一年来,我国食品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食品监管方式持续创新,防控食品安全大规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在9月30日召开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上,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表示,为增强新法的系统性和实效性,织密食品安全法治网络,目前已出台了12部配套规章和近20项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基本建成了食品安全法规制度体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毕井泉介绍,为推动新法各项制度措施落地实施,不断强化对地方政府和部门的督促指导,国家食药监总局一方面积极推进地方监管体制和机构改革,要求地方监管部门强化日常检查和抽检。据统计,2015年,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抽检了17万批次食品样品,覆盖近200种食品、3000余项次检验项目,全年抽检合格率达96.8%;另一方面,依法从严惩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从严问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同时,各部门在制度创新、手段创新、方式创新上也探索了许多有益的做法。比如,食品监管部门与农业、卫生、质检等部门签署了合作协议,相关部门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会商制度、行刑衔接办法、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放管服”改革,实行“两证合一”,将食品流通许可证与餐饮服务许可证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简化审批流程和条件,为促进食品生产和餐饮服务行业发展创造了便利条件...
更新时间: 2017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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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专业律师刘志鑫告诉您何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中的“欺诈”?构成欺诈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欺诈人具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故意,是指欺诈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第二,欺诈人具有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通过语言、文字或活动有意隐瞒事实或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包括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保持错误等,而实施的虚构、变更、隐匿事实的行为。  第三,被欺诈人陷于错误是基于欺诈人的欺诈,即被欺诈人并非因自己疏忽之故,而是因欺诈之故陷于错误。这里的错误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认识缺陷。如果被欺诈人未陷于错误,即使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也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同时要求欺诈与陷于错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被欺诈人在为意思表示时认为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会引起期望的法律后果。而事实上因受欺诈,其意思表示不会发生期望的法律后果。也即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陷于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人虽然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但并未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欺诈。
更新时间: 2017 - 07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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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10大典型案例        刘艳诉秦乔、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职业打假人多次购买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物品的处理【裁判要旨】1. 首次对职业打假人的概念进行界定,并确立“职业打假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多次购买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物品,以无中文标签及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等为由,要求商家退一赔十的,不予支持”的裁判规则。2. 职业打假人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并向生产者、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本案原告在同一时间段,大量、反复购买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并以此来主张惩罚性赔偿,应认定为非消费需要的牟利性行为,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关键词】 职业打假人-违禁品-惩罚性赔偿【案例索引】 〔2017〕浙8601民初815号【案情简介】原告:刘艳;被告:秦乔、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2016年6月至7月,原告刘艳多次在被告秦乔经营的淘宝店铺“乔爱多多”购买日本奶粉。后原告以奶粉无中文标签及未经检验检疫为由,主张奶粉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要求被告秦乔退一赔十,并要求被告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查明,原告在2016年6月至7月间,在多家淘宝店铺购买日本奶粉,每家购买金额均在...
更新时间: 2017 - 05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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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王某自称买光了东莞某种进口红酒,还买了其他种类的洋食品,以上述洋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向东莞法院提起几百宗诉讼,要求商家按购价十倍赔偿。其中有宗官司,是王某起诉东莞市厚街镇某商贸公司,要求退货款2800元并十倍索赔28000元。    9月20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认定案涉红酒没有中文标签,构成标示有瑕疵,王某有权要求商家退回货款并应同时将案涉红酒退给商家,但并无证据显示该红酒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形或对王某造成损害,该瑕疵也不会对其购买行为造成误导,驳回了其十倍索赔的请求。    专买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 提数百宗诉讼    去年10月5日,男子王某向东莞市厚街镇某商贸公司购买了4瓶进口红酒,单价700元,共2800元。上述红酒外包装并无中文标签。    今年2月16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该商贸公司经营上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其违法所得2800元,并处罚款5000元。    7月,王某以其购买的上述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属违法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商贸公司,要求对方退回货款28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8000元。    商贸公司认为,王某是恶意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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