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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8 - 04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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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统一印制,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和换(发)证的实际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请领取。    二、为保证核发和换发许可证工作统一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和检查要点的要求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方可发放生产许可证。对一些生产条件简陋、生产管理混乱、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不予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换证工作的时限要求,确保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从2017年1月1日起没有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四、...
更新时间: 2018 - 04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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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并要求“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在制定化妆品生产许可等管理文件。现就新管理规定出台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已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仍继续有效。上述两个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原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具体截至日期另行通知。    二、自发文之日起,凡新开办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原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并参照原生产许可的标准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已向省级质监部门提出新开办申请且审查符合要求的,转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凡涉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
更新时间: 2018 - 04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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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工作,确保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化妆品新原料的申报和审评。    一、化妆品新原料的定义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二、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要求    化妆品新原料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化妆品新原料毒理学评价资料应当包括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综述、必要的毒理学试验资料和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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