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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8 - 0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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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31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要求,进一步推广和复制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经验,现就在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扩大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凡自上述10个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该自贸试验区内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拟自上述10个自贸试验区口岸以备案方式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其境内责任人通过全国统一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进口贸易。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自贸试验区所在省份简称)+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已经按照现行法规要求提交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产品,在尚未开展技术审评之前,可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请退回申报资料,按照备案方式进口。  三、按照规定要求办理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应当在境内责任人所在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口。后...
更新时间: 2018 - 04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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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195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业已完成,为保证换证后化妆品生产企业信息与产品注册备案信息的衔接一致,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已批准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际生产场所未发生变更,换发后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与持有的《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中编号信息不一致的,申请人不需要就此事项单独提出变更申请,应在申请批件有效期延续或办理其他变更许可事项时一并提出变更申请。  二、办理国产化妆品注册时,企业名称及地址栏按如下要求填写:  属于自主生产的,企业名称及地址栏填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名称”及 “住所”信息,“住所”与“生产地址”不一致的,应在备注栏中填写具体的实际生产场所地址信息。  属于委托生产的,企业名称及地址栏填写申请人营业执照中对应的名称及地址信息。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信息填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名称”及“生产地址”信息,涉及多个生产地址的,填写实际生产场所地址信息。  三、化妆品实际生产场所未发生变更,由于版式格式规则调整,新换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中企业名称与原《化妆品卫生许可证》中企业名称不一致的,办理国产化妆品注册时应同时提交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实际生产场所未发生变更的证明。  四、已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
更新时间: 2018 - 04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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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12号       根据《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5年第265号)的相关要求,现就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作废。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三、持有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2016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有效期结束。  四、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五、公众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的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许可项目、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1月25
更新时间: 2018 - 0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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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用化学原料体外3T3中性红摄取光毒性试验方法》,经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作为第18项毒理学试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六章。   特此通告。   附件:化妆品用化学原料体外3T3中性红摄取光毒性试验方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1月7日  附件 化妆品用化学原料体外3T3中性红摄取光毒性试验方法 一、范围本方法规定了化妆品用化学原料体外3T3中性红摄取光毒性试验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试验原理、试验材料与试剂、试验步骤、结果判定标准。本方法推荐适用于评价化妆品用化学原料的潜在光毒性。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方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方法的条款。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方法,但是,鼓励使用单位对修订部分的引用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方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guidelines for the testing of chemicals: 3T3 NRU phototoxicity test. NO. 432 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一)光毒性(Phototoxi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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