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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8 - 03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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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7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已获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因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原配方改变或增加新的配方提出的变更申请,应当提交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新组成在内的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等要求,重点审查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是否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是否科学合理等。必要时,可以要求生产企业提交试制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关于适量添加氯化钾、硫酸镁等食品添加剂加工制成其他饮用水水源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412号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可经适当的加工处理,适量添加氯化钾、硫酸镁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更新时间: 2018 - 03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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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8〕90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绿宝食用调和油(葵花+橄榄)标签标识问题的请示》(京食药监食生〔2017〕7号)收悉。经商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4.1的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特别使用文字描述产品中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2月1日
更新时间: 2018 - 03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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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食品标便函〔2018〕22号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你学会《关于对松露适用标准的咨询函》(中食学字〔2018〕003号)收悉。经研究,块菌又称松露,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096-2014)。专此函复。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2018年1月29日
更新时间: 2018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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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中对保健食品的定义为: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该标准对原料和辅料的要求是: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那么到底有哪些相关规定呢?生产保健食品的主要原辅料大体可以分为允许使用、禁止使用、目前尚不明确是否可以使用三大类,具体介绍如下:一、允许使用的原辅料1、明确的保健食品生产用原料《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附件1)包括丁香、山药、山楂等在内的100多种药食同源原料、《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附件2)包括人参、三七、天麻在内的100多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需要注意的是:《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2016年12月,国家食药总局发布2016年第205号公告,其中《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中列出了明确可以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物质。2017年4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了《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包括阿拉伯胶、冰乙酸等在内的可以用在保健食品中的100余种辅料。在使用时,原辅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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