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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8 - 03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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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的行业中,食品行业的认证或审核即使不是最多的,也是最多的之一,包括ISO 9001、ISO14001、OHSAS18001、ISO22000、HACCP、BRC、IFS、SQF、DUTCH HACCP、FSSC、PAS 220、AIB、FPA、Halal,Kosher,IP, Non-GMO、GAP、Organics、JAS、EOS、NOP、MSC、ACC、FAMI-QS、SC等等。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做到的认证有哪些?又有哪些认证是可以提高企业形象和知名度,让生产出来的产品更加具有说服力呢?今天就来梳理一下食品行业常见的认证,各种认证视各企业的销售战略不同有所不同。必需的行政许可生产许可证(SC);出口备案(产品出口销售时)。自愿性认证ISO9000认证(是基础,一般企业都会做);ISO22000认证(一般中大型企业会做);HACCP认证(原理同ISO22000相近,国外较认可);ISO14001认证(关注社区环境影响的企业会做);ISO18000认证(关注员工职业健康的企业会做);GMP认证(食品行业不强制,有条件的可以做,大多数食品企业不做);BRC认证(出口客户需求);FSSC22000认证(出口客户需求);IFS认证(出口客户需求);Kosher认证(犹太教地区客户需求);HALAL认证(穆斯林地区客户需求);中国有机认证(国内销售有机使用);绿色食品认证(中国特色认证...
更新时间: 2018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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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共性问题一、鉴定及检测报告问题(一)鉴定主体1.伪劣产品鉴定: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所涉生产、销售产品是否属于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指导案例8号 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要旨:没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供执行的新产品,因执行企业标准,如果产品没有达到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性能,即属于伪劣产品。2.食品鉴定: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注的食品犯罪案件,均需有“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伪劣商品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3.药品鉴定:是否属于“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药品解释》)第十四条)(二)鉴定资质问题上述鉴定机构并未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的名录,但不能据此否认其证明能力,原因如下。1.没有纳入不代表没有证据能力,鉴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是对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
更新时间: 2018 - 03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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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是食品从业者经常会碰到的问题,因原料带入被处罚的企业不在少数。特别是政府抽检时,如果遇上不专业的检测机构,会变得有理说不清。带入原则的含义很多新人听到带入原则会不知所云,这是《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里规定的一条添加剂的使用原则。举个例子,在GB2760—2014规定,面包是不得添加苯甲酸的,而果酱是允许添加的,如果在生产面包的时候,把果酱以原料的形式添加进去呢?这就属于带入原则。有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里也注明:不符合/不合格。这只能说明检测机构也不懂的带入原则。此时,监管部门千万不要进行处罚,专业的食品企业也会提出异议。在实际应用中,也有一些企业反映,我们的原料的确是带入,仍然被处罚,是不是说明政府的处罚有个人意志在呢?同样是原料带入,为什么有的企业被处罚,有的企业免于处罚小编在这里详细的跟大家说下,《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3.4.1规定了4种情况,是必须符合的,否则也即便是原料带入也不能用带入原则。3.4.1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d) 由配...
更新时间: 2018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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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苏08行终5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伯胜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审第三人金湖惠多超市有限公司……上诉人刘伯胜因行政回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4行初33号行政判决,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上诉人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2日,原告刘伯胜向被告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诉举报书》,主要内容为:2015年11月17日,原告在第三人金湖惠多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多公司)经营的大润发超市购买了其销售的“创雅木板屋精制肉干”和“盛华番泻叶”各一袋,价格分别为4.7元和6元。对于“木板屋精制肉干”,原告主张其配料“沙嗲粉”是一种复合配料,且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该产品没有标识“沙嗲粉”的原始配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于“盛华番泻叶”,原告主张番泻叶不在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中,而根据中国药典的记载,番泻叶属于中药,第三人销售的番泻叶作为普通食品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请求依法查处第三人公司的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收入并行政处罚,办结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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