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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8631号原告:韩付庚,男,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告:中山市东区长谷川餐厅,住所地中山市东区雍逸廷C区D-3幢38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058523512-9。投资人:李铁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梅,该公司职员。原告韩付庚诉被告中山市东区长谷川餐厅(以下简称长谷川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付庚、被告长谷川餐厅投资人李铁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付庚诉称: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到被告处购买“万寿久保田清酒1800ml”2瓶、条形码为4984283002011,“千寿久保田清酒1800ml”2瓶、条形码为4984283010016,上述产品总价5752元。原告购买后发现涉案产品并无中文标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96条、97条及第125条第2款规定。综上,原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回产品货款5752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5752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韩付庚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账单、发票、刷卡小票;2.商品照片;3.光盘。被告长谷川餐厅辩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