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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8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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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8632号原告:韩付庚,男,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告:中山市东区音羽日式料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怡华街恒信花园A区一、二层78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7460375Y。投资人:叶林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嫦娟,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广东登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韩付庚诉被告中山市东区音羽日式料理店(以下简称音羽日式料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树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付庚、被告音羽日式料理店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嫦娟、林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付庚诉称: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到被告处购买“万寿久保田清酒1800ml”1瓶、条形码为4984283002011,“千寿久保田清酒1800ml”5瓶、条形码为4984283010016,上述产品总价4830元。原告购买后发现涉案产品并无中文标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96条、97条及第125条第2款规定。综上,原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回产品货款483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48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韩付庚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法定举证...
更新时间: 2018 - 04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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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8631号原告:韩付庚,男,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告:中山市东区长谷川餐厅,住所地中山市东区雍逸廷C区D-3幢38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058523512-9。投资人:李铁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梅,该公司职员。原告韩付庚诉被告中山市东区长谷川餐厅(以下简称长谷川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付庚、被告长谷川餐厅投资人李铁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付庚诉称: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到被告处购买“万寿久保田清酒1800ml”2瓶、条形码为4984283002011,“千寿久保田清酒1800ml”2瓶、条形码为4984283010016,上述产品总价5752元。原告购买后发现涉案产品并无中文标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96条、97条及第125条第2款规定。综上,原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回产品货款5752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5752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韩付庚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账单、发票、刷卡小票;2.商品照片;3.光盘。被告长谷川餐厅辩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更新时间: 2018 - 04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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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民终36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进虎,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8号及怡华大厦东座三楼、四楼。法定代表人:黄玉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荣,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韩进虎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8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韩进虎上诉请求:判令京华酒店退回产品货款4400元,并支付韩进虎价款十倍赔偿金440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为韩进虎不属于消费者是错误的;二、京华酒店无合法有效手续证明涉案商品来源,韩进虎以涉案商品不合法而主张十倍赔偿依法有据;三、韩进虎要求的是对京华酒店违法销售行为以惩罚为性质的赔偿,不属于营利;四、一审认为韩进虎要求惩罚性赔偿有违诚信原则,将给社会造成错误导向,导致该类诉讼泛滥,浪费司法资源,损害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看法是一审法官自身认知错误;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更新时间: 2018 - 04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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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02行初90号原告:黄载回,男,壮族,1990年9月4日出生,户籍住址:广西南宁市邕宁区;现住址:惠州市博罗县。被告: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中北城北路247号。法定代表人:彭仲来,局长。被告: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成一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大楼。法定代表人:魏荣君,局长。第三人:博罗县龙溪镇康易生大药房龙溪大道分店,住所地:博罗县龙溪镇龙溪大道178号。经营者:陈小霞。原告黄载回诉被告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博罗县龙溪镇康易生大药房龙溪大道分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行政复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载回起诉称,2016年9月9日原告以4480元在第三人处购买了一盒进口高丽参,该产品无厂名厂址等产品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人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给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向被告一投诉举报,要求依法查处的同时并依法奖励。2017年3月1日被告一作出博市监[2017]30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告知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且声称在现场未查获无中文标签的食品以及相关证据,第三人亦否认原告向被告一提交的证据。原告依法申请复议后被被告二驳回,其认为原告提供的票据、购物视频等证据无线索,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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