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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7 - 09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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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汇总由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服务中心转载提供,仅供参考,本汇总将不断更新补充。  国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研究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的公告(2017年第108号)关于备案保健食品中使用包衣预混剂和包埋、微囊化原料制备工艺中使用辅料的有关通知关于备案保健食品中允许使用食品用香精的有关通知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内地供港冰鲜禽肉、冷冻禽肉和冰鲜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7年第6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畜禽及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的通报(农办医〔2017〕30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令第5号)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管理办法 地方: 上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5号)【2017-10-10实施】 广东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1号公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粤食...
更新时间: 2017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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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各地方动植物检疫及动物防疫相关法规汇总,由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服务中心提供,仅供参考,本汇总将不定期更新。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第53号)(2009年修正本)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9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83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有关事项的函(农办医函[2013]38号)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农办医函[2012]13号)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7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22号)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99号令)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8号令)关于配套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2009年第116号公告)质检总局关于授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部分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的公告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5修订本)地方:北京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上海上海市植物...
更新时间: 2017 - 09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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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餐饮相关法规规定,由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服务中心提供,仅供参考,本汇总将不定期更新。北京: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第二版)》的通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建设指导意见(2017版)》的通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阳光餐饮”示范街(区)评定程序》的通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17版)》的通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京食药监〔2016〕39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商务消促字〔2014〕6号)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市政府令[2006]177号)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7〕12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卫执〔2014〕300号)上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更新时间: 2017 - 0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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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6年底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此次《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对新消法实施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缺陷产品召回、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以增强消费信心,给消费者更多安全感。有关专家表示,本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则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再得到消法保护。 新消法“掷地有声” 监管机制待完善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至今已近三年。据悉,随着新消法的推行,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最大力度的保护。就连曾经炙手可热的短信营销,如今也大大降温了。诸多社会商家原本对短信营销挥洒自如,眼下也畏首畏尾。业内人士表示,这类情形之所以出现,主要是因为新消法的出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点保护已让商家“如履薄冰”。据业内人士介绍,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承担的责任,有违法所得的要处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严规戒律,让近年被许多人诟病为“骚扰短信”和“欺诈短信”的短信营销,让曾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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