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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 - 1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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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发布时间: 2020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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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发布时间: 2019 - 05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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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要点有哪些? 【案情回放】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证,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4日、9月26日、11月16日销售给3位客户“德国双心深海鱼油软胶囊”各一盒,销售所得合计262元。该产品中文标签未标注进口代理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62元,违法所得共计38.41元。对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8.41元,并处罚款7250元。 【律师观点】上述案例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不合规的情形。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相关规定。涉案产品标签未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至5万元的罚款。 【知识延伸】食品企业在审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时,总体上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食品标签相关的标准、规定。具体又分为四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法律法规方面。例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部门规章方面。例如,《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禁止食品加药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方面。例如,《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关于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示问题意见的函》《关于雪菊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等;标准方面。例如,《预...
发布时间: 2019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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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市某某菊餐饮有限公司与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阶段中,食品专业律师刘志鑫律师作为广州市某某菊餐饮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职业索赔人金某某的上诉请求。广州市某某菊餐饮有限公司终审获得胜诉!金某某87万元的索赔诉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 2019 - 0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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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测评风波中的全家,广州多店现临期商品!食药监部门开展调查南都即时原创2019-01-10 17:32小程序1月8日,蓝莓评测发布《全家,你为什么售卖过期食品》,称测评员在10城21家的“全家”便利店买到过期食品。当日下午,全家公关称,经自查未发现过期食品,将公布相关截图,质疑蓝莓一方“异常购买”。9日,蓝莓评测官方发布声明回应,称对视频真实性负责,保留了测评时的长镜头证据,且还有大量原始证据未发布。1月10日上午,南都记者获悉,广州市天河区食药监部门已获悉此事,正在开展对全家便利店的调查。蓝莓测评的视频显示,其中两间被评测的全家便利店在广州东站与新达城广场。真实情况如何?南都记者在上述及其他多个区域的便利店开展了走访。走访:未发现售卖过期食品,多店出现“临期商品”,保质期不到5小时根据“蓝莓评测”发布的视频,在售卖过期食品的全家便利店中,其中一家为广州东站分店。1月9日11时许,南都记者来到全家广州东站分店。在其陈列面包糕点等货架上,南都记者查看发现,预包装的面包糕点生产日期多为1月7日,未发现有过期食品。不过,货架上不少面包等的保质期截止在9日当天。例如,一则包装名称为“全麦much棒面包”的面包,显示制造商为上海项盛食品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质期至9日24时。在“全家”建国酒店分店,南都记者抵达时,一名店员正好在更换货架上的食品。南都记者注意到,该店货架上超过五成的预包装面包,保质期截止9日24时。此外,一款陈列在货架上的“蜜汁柴鱼三角饭团”饭团,生产日期为1月7日16时,保质期至1月9日16时,距过期不到6小时。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南都记者前往林和西路、广州大道中、粤垦路等7家全家便利店。南都记者走访发现,该7家全家便利店均未发现过期食品,不过面包、饭团等食品都在当天到期。1月9日约12时,南都记者在全家“中泰国际广场店”注意到,一款名为“肉酱香肠三明治”的...
发布时间: 2018 - 1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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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牛注水屠宰场负责人被警方控制!有人曾给生猪注药灌水获刑十年南都即时原创2018-11-23 10:15小程序近日,一段安徽全椒、来安两间屠宰场给活牛注水、牛痛到跪倒的视频引发关注。11月22日下午,南都记者从安徽来安县农委获悉,涉事牛肉主要流向了南京,涉事的两间屠宰场属于同一负责人,已被南京警方控制。目前,滁州市正在对各牛羊屠宰场逐一排查。南都记者查询发现,2014年曾有安徽商家因给猪灌水被判刑十年,并罚款150万。有食品专业律师表示,给活牛注水导致指标水分含量不符台《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产品质量不台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这一行为构成掺杂违法经营,严重的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来安县农委工作人员:牛肉注水基本没影响,排查前会提前通知南都记者获悉,事发后,全椒县、来安县的涉事的两个屠宰点均被取缔,“现在发现问题的只有一家,它是在全椒、来安都有屠宰点。”目前,该屠宰场负责人已被南京警方控制。南都记者从来安县农委获悉,目前滁州市正在全市范围排查牛羊屠宰点,“因为我们没有执法权,所以农委部门跟着执法部门一起,对各个屠宰场逐一排查。”对于网传水牛因注水120斤痛苦地下跪的视频,来安县农委的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因为我们也是干农牧这一行的,看了视频也觉得很难受。注水肯定对牛的身体健康有影响,就跟人一样,要是一直往胃里注水,肯定也会很难受。而且他还是这么长时间,给牛注这么多水。”他同时表示,牛肉注水倒不会变质,“基本不会有什么影响。”据知情人士透露,当地农委会会定期对屠宰场进行排查,“但是每次排查(屠宰场)都会提前知道。每年排查两到三次,频率比较低。”来安县农委的工作人员称,涉事的两个屠宰点的牛肉主要流向了南京,南京警方正在对此进一步追查中。案例:有安徽商家给猪灌水被判刑十年罚150万律师:给活畜禽注水构成掺杂违法经营行为南都记者查询了解到,2014年3月...
发布时间: 2018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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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5日,食品专业律师刘志鑫代理的林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重大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为海南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经过深入的分析研究,刘志鑫律师认为被告人林某不构成犯罪,为被告人林女士作无罪辩护!经过一天的开庭审理,刘志鑫律师与公诉人就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是否符合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等问题进行激烈辩论。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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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1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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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律师刘志鑫:关于完善《食品安全法》的建议

日期: 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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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律师刘志鑫:关于完善《食品安全法》的建议

 

相关条款:

1、建议完善的条款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送审稿)》183  

有下列情形之一,货值金额两万元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处罚: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属于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经营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预包装食品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罚。

2、建议就《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进一步补充规定的条款

《食品安全法》148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问题一:何为标签、说明书“瑕疵”?

一、修改完善的现实意义。

标签、说明书“瑕疵”的具体情形需要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中统一尺度,避免造成实践中随意认定的情形;另一方面,“恶意职业打假人”也频频专门利用这个漏洞钻空子,其大量投诉、起诉的金额不是真正的假冒伪劣产品,而是专挑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问题进行盈利性索赔(已呈产业化、集团化形势),致使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陷入了应付各种恶意投诉、诉讼的漩涡而焦头烂额,最终被投诉起诉的大部分商家被迫给“恶意职业打假人”私了费以求太平。各类标签行政案件、诉讼案件的涉案索赔金额一般也在几百元、几千元至到几十万不等(打假人充分利用了金融学的杠杆理论,进行一赔十)。面对大经济环境低落的窘境,传统制造业本已利润微薄,被“恶意职业打假人”如此所谓的“依法维权”之下,无益于雪上加霜。这种特殊历史时期催生的暴利打假产业也严重扭曲了社会价值观,很多90后甚至00后的年轻人纷纷加入所谓的“打假”行业,开始寻求暴的“金矿”。

二、关于“标签瑕疵”的具体情形,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进行了有益探索,具体详见如下规定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三、关于标签类案件的处理(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适用情形

  1.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

  2.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貭”。

  3.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被标注为“GB7718'/2011”。

  4.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质4.12克、饱和脂肪酸14克、钠34.5毫克”,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能量、蛋白质、饱和脂肪酸、钠的修约间隔分别为1、0.1、0.1、1,该标注不符合规定(应标注为:能量935千焦、蛋白质4.1克、饱和脂肪酸14.0克、钠35毫克)。

  5.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标示单位为“KJ”,不符合标准的“千焦(kJ)标注规定。

  6、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产品包装底部”,但实际标注在产品包装顶部。

  7、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8、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例如:“lkg”被不规范标注为“1000g”。

  9.标签上对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分别选用标准中允许的三种模式标注,例如: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增稠剂(407,412)(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着色剂(胭脂树橙)(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10.国产食品的标签上外文翻译不准确,但该不规范翻译不产生错误理解的。

 

★问题二:如何认定“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误导”一词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其内涵等同于法律规范用语“欺诈”一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68条关于“欺诈”的定义“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可以得出,“欺诈”的构成要件有二,第一,故意虚假表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第二,消费者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产品。

那么,“消费者被误导”也应当符合这两个基本要件。如此明确概念的内涵外延之后,才能有利于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统一持尺度,也使得恶意打架人的“假打”没有市场。

 

★问题三标签违法是否必须承担十倍赔偿的问题?是承担仅行政法律责任,还是同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一、在食安法148条基础上进一步补充规定的现实意义。

现实中,食药部门、法院受理的绝大数食品案件属于食品标签问题,这些投诉者、起诉者也基本上是“恶意职业打假人”。特别是2015年食安法修订后,大量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涌入职业“假打”行业,但这些所谓的打假人,目的并非食品质量本身存在对人体健康有害进行维权,而是在利益驱使下专门寻找食品标签上的问题进行高额索赔,对至于食品本身是否对人体健康有害,他们漠不关心。在大经济环境不景气的情况下,传统行业利润率普遍较低(10%左右),而开展以食品标签为主的所谓“假打”产业,则属于暴利(现实中300%-1000%不等)行业。这也致使大量价值观扭曲的年轻人涌入该行业,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备受“折磨”,各类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疲于应对、焦头烂额,社会价值观被严重扭曲。这种怪现象已经严重偏离的食安法立法的本意。

故郑重呼吁,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补充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合理的购买行为,不属于食安法148条“一赔十”的范围。

例如,现实中就有动辄购买100罐(每罐价值200元)婴幼儿进口奶粉后,便要求十倍赔偿(20万)。还有一年内以个人名义在法院立案几百上千次,反复以食品标签问题进行十倍索赔的。(以上实例均为深圳真实案例)

就此,深圳市中级法院勇于创新,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以营利为目的、不合理的购买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相应行为的十倍索赔法院不予支持。可惜相关审判指导意见被大量“恶意打假人”利用网络舆论压力进行施压而在出台10天后草草废止。

二、进一步明确食安法148条的立法本意,明确十倍赔偿的前提条件。十倍赔偿应以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客观上遭受了的人身、财产损害为前提。 

    《食品安全法》148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从上述条文来看,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紧接着第二款规定了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除了赔偿损失外可以获得十倍赔偿。第一款和第二款前后顺承、呼应,立法初衷很明确,就是消费者客观上遭受了人身、财产方面的实际损失后,才可以除了损害赔偿外,获得十倍赔偿。但是,现实中,大量的司法判决却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标签类标准的行为,大多判处十倍赔偿,这明显与立法初衷相悖,也导致了大量的“恶意职业打假人”在纷纷大额购买食品后,立即进行十倍索赔,这些所谓“打假人”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购买后食用涉案产品的,其在意的仅仅是能否拿到十倍赔偿而已。大量的行政资源、司法资源被浪费,大量的诚实经营的食品生产销售企业遭受“恶意骚扰”后,唯有私了或被迫给钱了事,对整个食品行业良性发展及社会价值观的健康树立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已经到了不得不尽快根治的地步!

对于标签违法,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理由主要是:一方面,标示瑕疵仅仅是个别文字或表述上的不规范,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解,或对消费者的行为作出错误指引,无论从显在抑或潜在的角度,都不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等方面造成损害,因而也就缺乏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十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归根到底是政策选择、政策判断问题,是对食品安全“重典治乱”的法律应对。但如果过严过苛,可能引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反弹,对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利,最终也无法实现整体的制度效果。个人认为较为合理的措施是,如存在标签违法,根据不同情节,仅承担不同程度的行政法律责任。比如,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金等措施。

以深圳这样的大城市为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工商户具有专业食品标签合规人员的是极少数。所以,要寻找食品标签瑕疵是件较为容易的事情。特别是“恶意打假人”专门培训专业人员出入于各个商场、商店、网店,伺机寻找“猎物”,对于绝大多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躲不过的。如过于严苛将致使法律与现实严重脱节。在广东多地已经发生几起群体信访,大量食品超市经营者被“恶意职业打假人”大量、反复索赔,不堪其扰!便联合到公安部门、信访部门控告“恶意职业打假人”,引起了官方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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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2 -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
2020 - 11 -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
2019 - 05 - 01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要点有哪些? 【案情回放】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证,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4日、9月26日、11月16日销售给3位客户“德国双心深海鱼油软胶囊”各一盒,销售所得合计262元。该产品中文标签未标注进口代理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62元,违法所得共计38.41元。对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8.41元,并处罚款7250元。 【律师观点】上述案例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不合规的情形。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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