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草案修改一稿)》的修改建议
1、第五条的修改建议
建议在“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后补充“或委托食品安全管理专业服务机构”。
理由:与第四章相对应,更为严谨。
2、第十一条的修改建议
建议增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独立专业服务机构辅助开展食品安全技术检测和符合性核查”。
理由:弥补食药监部门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可以考虑借助社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力量。
3、第十八条的修改建议
建议将“不良信息”的表述变更为“食品安全虚假信息”。
理由:与《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规章保持一致。“食品安全虚假信息”的表述更为规范。
4、第七十七条及第六章“法律责任”的修改建议
(1)建议将“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应当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员依法履行职责”,变更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应当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管理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2)增加违反第七十七条的法律责任,对违反的企业及负责人进行处罚。
理由:与整部法规保持一致。没有法律责任的条款,将无法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管理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履职。
5、第八十一条的修改建议
建议将“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变更为“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理由:“合法权益”的概念归于宽泛,如果对范围不进行限定,将很可能让牟利的恶意职业打假人钻了空子,在未经食用且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随意以权益被损害为由进行恶意索赔,将给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平台提供者造成称严重负担,不利于企业的稳定、长久发展。立法须平衡好各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关系,需考虑负面经济社会影响。
6、第八十五条及第一百二十条“定义条款”的修改建议
(1)建议将“安全问题”变更为“食品安全问题”。
(2)建议第一百二十条“定义条款”增加“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理由:“安全问题”概念较大,针对食品消费,使用“食品安全问题”更为适当。再参照《食品安全法》第150条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对本条例中“食品安全”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避免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相关概念做泛化理解,也借此堵塞专以牟利为目的恶意职业打假人借此滥用权利,正确引导社会价值观,节约有限的行政、司法资源。
现实中,食药部门、法院受理的绝大数食品案件属于食品标签问题,这些投诉者、起诉者也基本上是“恶意职业打假人”。特别是2015年食安法修订后,大量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涌入职业“假打”行业,但这些所谓的打假人,目的并非出于食品质量本身存在对人体健康有害而进行维权,而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专门寻找食品标签上的问题进行高额索赔,至于食品本身是否对人体健康有害,他们漠不关心。在大经济环境不景气的情况下,传统行业利润率普遍较低(10%左右),而开展以食品标签为主的所谓“打假”产业,则属于暴利(现实中300%-1000%不等)行业。这也致使大量价值观扭曲的年轻人涌入该行业,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备受“折磨”,各类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疲于应对、焦头烂额,社会价值观被严重扭曲。这种怪现象已经严重偏离的食安法立法的本意。
7、第九十五条的修改建议
建议在“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答复处理情况”中增加“书面”。
理由:答复分为口头、书面,书面答复更为正式、规范。
8、第一百条的修改建议
(1)建议将该条款题目“非合理消费的处理”修改为“非合理购买的处理”。
(2)建议对“超出合理消费”中的“合理消费”概念进行严谨、全面、科学的界定。
(3)建议将“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修改为“以索取赔偿、奖励为目的”。
理由:“非合理消费”的概念仍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不合理的“消费”,但往往以牟利为目的恶意职业打假并非消费行为,客观上属于一种购买行为,不具有消费动机。
“合理消费”的概念如不进行界定,将使得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在适用法规时缺乏操作性,建议针对现实中职业索赔行为的特点,对“合理消费”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比如,职业索赔一般具有如下特点。多次大量(数量大、价值小)购买某种食品后,直接向商场、市场监管投诉,向法院大量起诉,实施“麻雀战”;一次购买价值高的食品后,直接奔向商场、市场监管、法院,实施“高杠杆战术”;团伙多人反复多次购买某种食品后,直接奔向商场、市场监管、法院,实施“人海战术”。职业索赔的目的就是为了在短期内达到利润最大化(1:10的杠杆,利润远超其他行业),该行业现已呈现公司化运作,内部分工明确,食药企业、行政部门、法院均不堪其扰。深圳市中级法院曾于2016年出台审理食药纠纷案件的内部指导意见,但因各地职业索赔团伙在网络上恶意抨击而被废止。建议深圳人大机关向法院、食药部门、食品专业律师广泛征求意见,率先在国内弥补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漏洞,遏制恶意的职业打假行为。
“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在现实办案中较难取证,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想证明职业打假人将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是一件较难完成的事情。但是推定职业打假人以索取赔偿、奖励为目的,则相对容易。毕竟职业打假人不是一次作案,而是经常投诉、起诉,且其鲜有食用产品受损后索赔的,绝大部分都是寻找标签瑕疵,利用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漏洞,大肆恶意索赔。据了解,深圳个别职业打假人出入豪宅、豪车,年入至少百万。大量90后,甚至2000后年轻人,纷纷效仿进入.,社会价值观严重扭曲。通过查询职业打假人投诉起诉的数量、涉案金额方面的记录,及其未食用受损就进行10倍索赔的非合理行为,便可推定其并非出于生活消费目的。
提案人:刘志鑫 律师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食品律师刘志鑫:《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的修改建议 食品律师刘志鑫:《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的修改建议]()
介绍:刘志鑫,食品药品安全专业律师。兰州大学政治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双学士毕业,西安交通大学药学专业在读。现为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首个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创始人兼智库中心首席特约研究员。专注于食品药品领域的专业法律业务研究,现为香港衍生集团、万宁连锁等多家知名食品药品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刘律师团队成功代理食品疑难案件上百宗。系知名食品杂志《食品安全导刊》、新华网食品频道特约律师。发表食品专业文章多篇,多次接受北京商报、南方都市报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专题采访。有志于建立国内第一家公司化食品药品安全法律领域的专业智库机构。努力为政府食药监部门、食药相关企业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为促进全社会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不断改善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