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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 - 1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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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发布时间: 2020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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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发布时间: 2019 - 05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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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要点有哪些? 【案情回放】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证,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4日、9月26日、11月16日销售给3位客户“德国双心深海鱼油软胶囊”各一盒,销售所得合计262元。该产品中文标签未标注进口代理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62元,违法所得共计38.41元。对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8.41元,并处罚款7250元。 【律师观点】上述案例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不合规的情形。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相关规定。涉案产品标签未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至5万元的罚款。 【知识延伸】食品企业在审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时,总体上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食品标签相关的标准、规定。具体又分为四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法律法规方面。例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部门规章方面。例如,《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禁止食品加药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方面。例如,《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关于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示问题意见的函》《关于雪菊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等;标准方面。例如,《预...
发布时间: 2019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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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市某某菊餐饮有限公司与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阶段中,食品专业律师刘志鑫律师作为广州市某某菊餐饮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职业索赔人金某某的上诉请求。广州市某某菊餐饮有限公司终审获得胜诉!金某某87万元的索赔诉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 2019 - 0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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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测评风波中的全家,广州多店现临期商品!食药监部门开展调查南都即时原创2019-01-10 17:32小程序1月8日,蓝莓评测发布《全家,你为什么售卖过期食品》,称测评员在10城21家的“全家”便利店买到过期食品。当日下午,全家公关称,经自查未发现过期食品,将公布相关截图,质疑蓝莓一方“异常购买”。9日,蓝莓评测官方发布声明回应,称对视频真实性负责,保留了测评时的长镜头证据,且还有大量原始证据未发布。1月10日上午,南都记者获悉,广州市天河区食药监部门已获悉此事,正在开展对全家便利店的调查。蓝莓测评的视频显示,其中两间被评测的全家便利店在广州东站与新达城广场。真实情况如何?南都记者在上述及其他多个区域的便利店开展了走访。走访:未发现售卖过期食品,多店出现“临期商品”,保质期不到5小时根据“蓝莓评测”发布的视频,在售卖过期食品的全家便利店中,其中一家为广州东站分店。1月9日11时许,南都记者来到全家广州东站分店。在其陈列面包糕点等货架上,南都记者查看发现,预包装的面包糕点生产日期多为1月7日,未发现有过期食品。不过,货架上不少面包等的保质期截止在9日当天。例如,一则包装名称为“全麦much棒面包”的面包,显示制造商为上海项盛食品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质期至9日24时。在“全家”建国酒店分店,南都记者抵达时,一名店员正好在更换货架上的食品。南都记者注意到,该店货架上超过五成的预包装面包,保质期截止9日24时。此外,一款陈列在货架上的“蜜汁柴鱼三角饭团”饭团,生产日期为1月7日16时,保质期至1月9日16时,距过期不到6小时。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南都记者前往林和西路、广州大道中、粤垦路等7家全家便利店。南都记者走访发现,该7家全家便利店均未发现过期食品,不过面包、饭团等食品都在当天到期。1月9日约12时,南都记者在全家“中泰国际广场店”注意到,一款名为“肉酱香肠三明治”的...
发布时间: 2018 - 1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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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牛注水屠宰场负责人被警方控制!有人曾给生猪注药灌水获刑十年南都即时原创2018-11-23 10:15小程序近日,一段安徽全椒、来安两间屠宰场给活牛注水、牛痛到跪倒的视频引发关注。11月22日下午,南都记者从安徽来安县农委获悉,涉事牛肉主要流向了南京,涉事的两间屠宰场属于同一负责人,已被南京警方控制。目前,滁州市正在对各牛羊屠宰场逐一排查。南都记者查询发现,2014年曾有安徽商家因给猪灌水被判刑十年,并罚款150万。有食品专业律师表示,给活牛注水导致指标水分含量不符台《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产品质量不台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这一行为构成掺杂违法经营,严重的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来安县农委工作人员:牛肉注水基本没影响,排查前会提前通知南都记者获悉,事发后,全椒县、来安县的涉事的两个屠宰点均被取缔,“现在发现问题的只有一家,它是在全椒、来安都有屠宰点。”目前,该屠宰场负责人已被南京警方控制。南都记者从来安县农委获悉,目前滁州市正在全市范围排查牛羊屠宰点,“因为我们没有执法权,所以农委部门跟着执法部门一起,对各个屠宰场逐一排查。”对于网传水牛因注水120斤痛苦地下跪的视频,来安县农委的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因为我们也是干农牧这一行的,看了视频也觉得很难受。注水肯定对牛的身体健康有影响,就跟人一样,要是一直往胃里注水,肯定也会很难受。而且他还是这么长时间,给牛注这么多水。”他同时表示,牛肉注水倒不会变质,“基本不会有什么影响。”据知情人士透露,当地农委会会定期对屠宰场进行排查,“但是每次排查(屠宰场)都会提前知道。每年排查两到三次,频率比较低。”来安县农委的工作人员称,涉事的两个屠宰点的牛肉主要流向了南京,南京警方正在对此进一步追查中。案例:有安徽商家给猪灌水被判刑十年罚150万律师:给活畜禽注水构成掺杂违法经营行为南都记者查询了解到,2014年3月...
发布时间: 2018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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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5日,食品专业律师刘志鑫代理的林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重大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为海南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经过深入的分析研究,刘志鑫律师认为被告人林某不构成犯罪,为被告人林女士作无罪辩护!经过一天的开庭审理,刘志鑫律师与公诉人就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是否符合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等问题进行激烈辩论。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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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1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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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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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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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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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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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律师:职业打假人短期内反复购买同类产品索赔被法院全部驳回

日期: 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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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民终7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大雄日式料理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经营者:宋烨雄,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贞、蓝梓文,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坤,住四川省威远县。

  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大雄日式料理店因与被上诉人甘坤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2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坤在原审诉讼请求:1.广州市越秀区大雄日式料理店退还货款1152元并十倍赔偿11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州市越秀区大雄日式料理店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市越秀区大雄日式料理店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退还甘坤货款1152元,甘坤应同时向广州市越秀区大雄日式料理店退还所购涉案产品“久保田千寿720ml清酒”四瓶,如甘坤不能退还,则应按照所购涉案产品的价格抵扣货款;二、广州市越秀区大雄日式料理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甘坤1152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7元(甘坤已预付),由广州市越秀区大雄日式料理店负担,该费用由广州市越秀区大雄日式料理店径付给甘坤。

  判后,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大雄日式料理店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诉主要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仅是在被上诉人的指定下代为购买涉案酒品,代购行为合法,上诉人不应因好意代购行为而向被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被上诉人在原审期间提交的视频中能够反映出被上诉人曾经多次指定购买涉案产品,酒品的种类、名称、数量均为被上诉人指定,双方之间实则为委托代理关系。2.涉案酒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被上诉人曾多次诱导他人代购此类酒品,其并不能证明在本案举证出示的酒品就来源于上诉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也只是应对特殊时期特殊事件而发布的临时性文件,目前效力有待商榷。经了解,涉案酒品在香港一致都有销售,其本身并无质量问题。3.被上诉人并非消费者,而是为了敲诈钱财恶意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被上诉人无权要求十倍赔偿。4.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被上诉人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上诉人未提供涉案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涉案产品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属于禁止进口的产品。2.由于涉案产品的来货渠道不明,故被上诉人没有使用涉案产品,且已经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3.关于职业打假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者、销售者而言的,只要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非生产经营需要的,便可以认定为消费者。此外,最高院的答复意见并未将食品排除在外。4.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问题,上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明知涉案产品没有检验检疫证明却还在销售。

  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被上诉人在《民事起诉书》中主张食用涉案产品后出现腹泻,后在二审庭询中称其自身并未饮用过涉案产品,但同行就餐的朋友饮用后当天晚上便上吐下泻,需要到医院就医,其就餐后又购买的其他涉案产品均未再饮用。本院询问被上诉人是否还在其他商店购买过涉案产品,被上诉人回复不清楚;本院进一步询问是否还有其他起诉案件,被上诉人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明确拒绝回答。经本院查明,2016年7月16日-17日,被上诉人分别在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大雄日式料理店购买了涉案产品“久保田千寿720ml清酒”4瓶、在广州市越秀区木木日式料理店[(2016)粤0104民初12586号案当事人]所经营的福岛寿司店购买了“9002上善如水清酒1.8L”2瓶,(2016)粤0104民初12586号案件的起诉理由同本案,即主张涉案产品产自日本新泻县且未标注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外,被上诉人已在广州市两级法院提起超过七十宗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和消费性合同纠纷。

  再查明,根据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越食药监投举受[2016]140号)及《关于投诉广州市越秀区大雄日式料理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日本清酒的调查处理情况的复函》(越食药监信函[2016]236号)显示,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对上诉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日本清酒的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以涉案产品“久保田千寿720ml清酒”产自日本新泻县且未标注中文标签为由请求十倍赔偿的主张是否成立。

  被上诉人是否为消费目的购买涉案产品系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十倍赔偿规定的必要前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2016年7月16日-17日,被上诉人前后在包括本案上诉人在内的两家料理店购买了有其所称的相同问题的类似产品,且密集提起诉讼分别要求十倍赔偿,其诉讼理由均相同,即涉案产品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新泻县且没有中文标签。上述事实表明,被上诉人明知涉案产品存在其所称的问题而仍然购买,超出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消费认知,且被上诉人在《民事起诉书》中主张食用涉案产品后出现腹泻,而其在二审庭询中又自认未饮用过涉案产品,只是同行就餐的朋友饮用,故被上诉人是否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涉案产品有待进一步查证。鉴于被上诉人拒绝回答相关问题,本院难以查明其是否是属于消费者的事实,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被上诉人的消费者身份无法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形成一般的买卖关系,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

  另外,涉案产品是否属于禁止进口产品已经由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对于出售和购买涉案产品如何处理,应待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故对于被上诉人要求退还货款的主张,本院不应再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258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甘坤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元,均由被上诉人甘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韩 方

审判员 刘 璟

审判员 邹殷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静霞

书记员 曾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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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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