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意见
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XX 法官
自: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 刘志鑫 律师
主题:关于金XX与广州市XXX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意见
尊敬的XX法官:
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刘志鑫律师接受被告广州市XXX餐饮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代理律师。现结合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作为贵院裁判的参考意见,诚望贵院重视并采信!意见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如下:
一、程序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金XX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原告提交的证据1-3均未显示金XX的相关个人信息,并不足以证明金XX是购买涉案商品的主体。金XX有义务证明其本人为本案的适格主体。如证据不足,依法应驳回起诉。
二、实体上,金XX的行为属于营利为目的的索赔行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我方提交的证据1-5可以说明,金XX除起诉被告“XXX公司”及“XXX盈信第二分店”[即(2018)粤民初0106民初86X号、86X号2宗案件]之外,还起诉了其他5家日本料理餐饮单位。涉及的事实理由均为久保田清酒来自日本核辐射地区(新泻县)及缺少中文标签。据被告了解,金XX在广州两级法院起诉的同类案件远不止上述7宗案件。被告认为,金XX的系列诉讼索赔行为,已明显超出一般社会消费认知,与生活常理相悖,理由如下:
1、在2018年1月3日-8日,短短5天内,金XX针对7家日本料理餐饮单位提起了7宗诉讼,涉及产品均为以久保田清酒为主的日本清酒,事实理由也均为产品来自日本新泻县及缺少中文标签。
2、2017年11月18日-12月29日期间(42天),金XX几乎每天都到日本料理店进行“消费”(已统计的为26天),奔走于至少7家日本料理店之间。证据显示,其常常每天去2家以上的日本料理店进行“消费”。甚至,有时一天内去3至4家。
3、金XX密集起诉索赔的涉案金额巨大,已统计在内的涉案金额达220万元以上。(尚不包括其他未统计在内的受理案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同时,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关于十倍赔偿规定的必要前提是金XX为消费者。但是,现有证据已充分说明,金XX的行为是欲通过提起大量索赔诉讼,达到其获取巨额赔偿的目的,并非出于生活消费目的。故,其行为不受上述法律的保护。
三、广州中院、广东高院均已就同类案件作出明确裁判。
通过广州中院(2017)粤01民终7575号案件与广东高院(2017)粤民申5980号案件(详见附件),可以明显看出,两级上级法院已就相同日本清酒的系列索赔案件作出了明确的裁判。对此种短期内针对同类产品进行大量诉讼索赔的行为,与一般消费认知相悖,也与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相悖,其10倍诉求依法不应受法院支持。
四、广东中山市两级法院也就同类案件作出了判决,可供参考。
被告代理人提交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及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6份判决(详见附件),供贵院参考。上述6份判决中的涉案产品均为久保田日本清酒,事实理由也基本相同。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
刘 志 鑫 律 师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附件:
1、《金XX系列清酒索赔案(部分)信息统计》
2、广州中级法院判决1份
3、广东高级法院判决1份
4、中山市两级法院判决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