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邯郸市XX区法院法官的一封信
尊敬的各位法官:
您们好!我公司已经收到贵院法官发来关于(20XX)第8XX号案件的《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给您们添麻烦了!
首先,我不为公司的错误行为辩解,毕竟错了就是错了!关于国家卫计委发布补丁文件--2014第8号公告,我司没有第一时间了解到,真正知道硅铝酸钠不能使用还是在新国标发布以后。但涉案批次的货物是在补丁文件发布以后,国家出台新食品安全法以前。所以对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我司认可并积极配合召回。其实工作量也不算很大,因为该批次涉案商品的总销量78%是本案“原告”所购买。我选择坚决不与“恶意职业打假者”妥协,也是希望把法律流程走完整,让此次“被打假”事件成为典型案例,让更多社会机构、团体及个人解“恶意职业打假人”对社会道德观的严重危害性!同时更希望能得到社会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职业打假人”这个名词我刚听说的时候觉得他们愿意为找出市场上的“假货”而努力并成为他们的事业,做法很伟大!很有社会责任心!很有社会使命感!完全是一件天大的好事!同时他们也成为了人民群众眼里的英雄!但每一件天大的好事中间只要能产生价值,那一定会有一些没有人格底线的人去挖掘其中的利益,比如造桥修路有人敢偷工减料,治病救人有人敢倒卖医号,这些原本天大的好事,却被少部分人利用而成为其敛财的工具。如果这些人不被加以区分并加以严惩的话,这对整个社会的价值观是有极其消极的导向作用的!会产生更多更严重的社会问题,比如社会价值观扭曲问题。如果不剔除害群之马,不让老百姓了解他们的真面目,更会让那些是非观本是不很强的年轻人认为这是对的,从而在各行各业中举一反三。这难道不可怕吗?!不值得大家去深思去探讨吗?!现在的“打假”队伍早已经“产业化”、“公司化”,更有很多“专业人才”如食品专业“人才”、法律专业“人才”在正常的工作中不得志后,选择了做“恶意职业打假人”,利用着他们掌握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在各个领域独领风骚!不少人都住上了别墅,开上了宝马!现在的恶意职业打假人早已不是不是媒体里宣传的那一批为了老百姓安康而奋不顾身的最初的“职业打假人”,他们已经发生了质变,目的完全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择手段!大多数“打假”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假打”,有别于最初职业打假人的是,“恶意职业打假人”考虑的不再是产品质量本身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问题,而是专门盯着产品包装等肤浅的问题,试图鸡蛋里挑骨头而获得高额索赔。毕竟这样既不用先行花费任何成本对产品进行委托鉴定,又可以依据食安法获得10倍的高额赔偿。相比艰难生存的传统制造业10%左右的平均利润来说,净赚1000%的利润不可谓不高!(怪不得很多人纷纷加入恶意职业打假人队伍)。但我相信,社会自有正义在,有了法律更需要法官,就是在法律没完善前,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同时不断的完善我们的现行法律。
事发后,我问过我自己,难道我是传说中的奸商吗?怎么会被归类到贩卖“假货”的行列中去呢?最后总结了一下,我的”假货”至少有三真!
1、产品真:美国直接采购,国际大牌,美国雀巢公司出品。产品为证。不存在伪劣假冒!
2、描述真:正确表述和翻译所有的成分配方,没有故意少些或不写。标签为证。不存在欺诈!
3、手续真:有齐全合法的进口手续。海关的报关单,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的卫生证书齐全。不存在走私!
对一个进口商来说,我们找国际“大牌”合作,合法申报,至少不应该沦为“群众”眼中的“奸商”吧!在我的认知里一般是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的食品执行标准一般高于相对不发达国家,大品牌商品的产品执行标准一般都优于小品牌及没有品牌的商品。我不是学食品专业的,美国雀巢为什么添加硅铝酸钠作为抗结剂我不知道,现在也不想知道了,因为知道了只会牵涉更多更深层次的专业问题。但这商品在美国本土及全球都有销售是事实!我猜测可能是个度的问题,加多少,怎么加都是有科学数据在背后做支撑的。哪怕是毒药都有合理的用法。再者,我们作为进口商在进口前也会查阅GB2760,但遗憾的是这个是卫计委的“补丁”文件,传说中的补丁不都是印在主体文件上的吗?可我们国家的补丁文件都有独立的文件号和主体文件都绝对独立的存在,对所有的从业人员都有相当的挑战性。
曾经听过这么一句话,“研究法律的除了从业人员以外的都是坏人”,因为从业人员要学好法才能对付研究法的坏人。我没想过要做坏事但自认知理。“君子好财,取之有道”!这是老祖宗留下的,这里蕴含着深层的道德标准!首先“假”和“假”就没有区别了吗?“知真找假”谋取利益更是没有道德底线的社会丑态!有人支持只能证明支持他们的已经失去了道德的概念或者他们根本不知道他们在支持什么!社会学家一直在问我们社会怎么了?这个问题太大,我没法回答。但从小里说政府的任何法律法规出台、政策发布,一言一行都可以改变当代人的思维模式。社会本身不会自己变,只有标准变了社会才会随之而变!这让我想起了孔圣人的一句至理名言:“君子德风,小人德草”。
后来听说家门口早餐的摊主被刑事拘留了,原因是在他做的油条里也有铝的成分,就是添加了“明矾”。我忽然释怀了很多!再怎么说咱也是有电脑能上网的人,我都不知道他从哪里去知道……!请问抓他的执法人员,他怎么能躲过这场牢狱之灾?回去问问他爷爷?没有自来水前,如果没有当年的明矾现在还有他吗?这些是常识,是用了几十年的产品,简简单单网上出个补丁文件,一个个起早贪黑、任劳任怨的小摊主就为“它”坐了牢……
其实,我也知道各位法官的难处!去年十一月我本人作为企业代表与XX体集团等4家企业代表一起应邀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与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杂志社共同举办的“互联网+民商事案件热点难点问题高端论坛”。会议的过程中,我向XXX副所长请教过“恶意职业打假人”这个话题(那时还没有发生我公司被打假的事件)。当时,XX的第一句话就是“最高院是支持职业打假的”,但在我们沟通的20分钟后,XX就表示的确要分开看待。在两天的会议间隙我也与XX高院的XX等法官审判员做了深层次的关于如何看“恶意职业打假人”的沟通,结果也是非常让我欣喜的。在今年3·15前,深圳中院成为了“网红”,遭到“社会”的一片声讨,关键是该院审判长联席会议的会议纪要中提到“知假买假牟利的不予支持”。上海黄浦区法院也曾专门针对恶意职业打假人发布过“消费白皮书”。其实,这都是与最高院的精神相违背的,这在中国官场是风险很高的事,我相信不会是利益驱使,那是法官们对社会价值观扭曲的深深忧虑!更是社会道德良知层面的迸发!社会要进步需要法,更需要有社会责任感的执法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把碰到的问题总结罗列并加以判断分析,进一步呈报立法者将其上升至新的法律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从而保障一个社会肌体得以健康有序运行!
最后,感谢各位法官能耐心倾听我们一个小小食品经营者的心声!作为一个食品经营者,我真心呼吁各位尊敬的法官能勇敢的通过典型判例来推动立法进程,引导社会价值导向良性发展,弘扬社会正气!期待“假打”不再有,真“假”难现行!
此致
敬礼
本案被告:
二〇一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