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闻 / News
发布时间: 2020 - 1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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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发布时间: 2020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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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发布时间: 2019 - 05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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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要点有哪些? 【案情回放】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证,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4日、9月26日、11月16日销售给3位客户“德国双心深海鱼油软胶囊”各一盒,销售所得合计262元。该产品中文标签未标注进口代理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62元,违法所得共计38.41元。对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8.41元,并处罚款7250元。 【律师观点】上述案例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不合规的情形。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相关规定。涉案产品标签未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至5万元的罚款。 【知识延伸】食品企业在审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时,总体上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食品标签相关的标准、规定。具体又分为四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法律法规方面。例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部门规章方面。例如,《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禁止食品加药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方面。例如,《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关于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示问题意见的函》《关于雪菊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等;标准方面。例如,《预...
发布时间: 2019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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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市某某菊餐饮有限公司与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阶段中,食品专业律师刘志鑫律师作为广州市某某菊餐饮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职业索赔人金某某的上诉请求。广州市某某菊餐饮有限公司终审获得胜诉!金某某87万元的索赔诉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 2019 - 0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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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测评风波中的全家,广州多店现临期商品!食药监部门开展调查南都即时原创2019-01-10 17:32小程序1月8日,蓝莓评测发布《全家,你为什么售卖过期食品》,称测评员在10城21家的“全家”便利店买到过期食品。当日下午,全家公关称,经自查未发现过期食品,将公布相关截图,质疑蓝莓一方“异常购买”。9日,蓝莓评测官方发布声明回应,称对视频真实性负责,保留了测评时的长镜头证据,且还有大量原始证据未发布。1月10日上午,南都记者获悉,广州市天河区食药监部门已获悉此事,正在开展对全家便利店的调查。蓝莓测评的视频显示,其中两间被评测的全家便利店在广州东站与新达城广场。真实情况如何?南都记者在上述及其他多个区域的便利店开展了走访。走访:未发现售卖过期食品,多店出现“临期商品”,保质期不到5小时根据“蓝莓评测”发布的视频,在售卖过期食品的全家便利店中,其中一家为广州东站分店。1月9日11时许,南都记者来到全家广州东站分店。在其陈列面包糕点等货架上,南都记者查看发现,预包装的面包糕点生产日期多为1月7日,未发现有过期食品。不过,货架上不少面包等的保质期截止在9日当天。例如,一则包装名称为“全麦much棒面包”的面包,显示制造商为上海项盛食品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质期至9日24时。在“全家”建国酒店分店,南都记者抵达时,一名店员正好在更换货架上的食品。南都记者注意到,该店货架上超过五成的预包装面包,保质期截止9日24时。此外,一款陈列在货架上的“蜜汁柴鱼三角饭团”饭团,生产日期为1月7日16时,保质期至1月9日16时,距过期不到6小时。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南都记者前往林和西路、广州大道中、粤垦路等7家全家便利店。南都记者走访发现,该7家全家便利店均未发现过期食品,不过面包、饭团等食品都在当天到期。1月9日约12时,南都记者在全家“中泰国际广场店”注意到,一款名为“肉酱香肠三明治”的...
发布时间: 2018 - 1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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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牛注水屠宰场负责人被警方控制!有人曾给生猪注药灌水获刑十年南都即时原创2018-11-23 10:15小程序近日,一段安徽全椒、来安两间屠宰场给活牛注水、牛痛到跪倒的视频引发关注。11月22日下午,南都记者从安徽来安县农委获悉,涉事牛肉主要流向了南京,涉事的两间屠宰场属于同一负责人,已被南京警方控制。目前,滁州市正在对各牛羊屠宰场逐一排查。南都记者查询发现,2014年曾有安徽商家因给猪灌水被判刑十年,并罚款150万。有食品专业律师表示,给活牛注水导致指标水分含量不符台《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产品质量不台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这一行为构成掺杂违法经营,严重的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来安县农委工作人员:牛肉注水基本没影响,排查前会提前通知南都记者获悉,事发后,全椒县、来安县的涉事的两个屠宰点均被取缔,“现在发现问题的只有一家,它是在全椒、来安都有屠宰点。”目前,该屠宰场负责人已被南京警方控制。南都记者从来安县农委获悉,目前滁州市正在全市范围排查牛羊屠宰点,“因为我们没有执法权,所以农委部门跟着执法部门一起,对各个屠宰场逐一排查。”对于网传水牛因注水120斤痛苦地下跪的视频,来安县农委的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因为我们也是干农牧这一行的,看了视频也觉得很难受。注水肯定对牛的身体健康有影响,就跟人一样,要是一直往胃里注水,肯定也会很难受。而且他还是这么长时间,给牛注这么多水。”他同时表示,牛肉注水倒不会变质,“基本不会有什么影响。”据知情人士透露,当地农委会会定期对屠宰场进行排查,“但是每次排查(屠宰场)都会提前知道。每年排查两到三次,频率比较低。”来安县农委的工作人员称,涉事的两个屠宰点的牛肉主要流向了南京,南京警方正在对此进一步追查中。案例:有安徽商家给猪灌水被判刑十年罚150万律师:给活畜禽注水构成掺杂违法经营行为南都记者查询了解到,2014年3月...
发布时间: 2018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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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5日,食品专业律师刘志鑫代理的林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重大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为海南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经过深入的分析研究,刘志鑫律师认为被告人林某不构成犯罪,为被告人林女士作无罪辩护!经过一天的开庭审理,刘志鑫律师与公诉人就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是否符合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等问题进行激烈辩论。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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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1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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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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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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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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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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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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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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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食品企业负责人的心声

日期: 2017-07-18
浏览次数: 354

                                                 

                                                     致邯郸市XX区法院法官的一封信


尊敬的各位法官:

    您们好!我公司已经收到贵院法官发来关于(20XX)第8XX号案件的《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给您们添麻烦了!

首先,我不为公司的错误行为辩解,毕竟错了就是错了!关于国家卫计委发布补丁文件--2014第8号公告,我司没有第一时间了解到,真正知道硅铝酸钠不能使用还是在新国标发布以后。但涉案批次的货物是在补丁文件发布以后,国家出台新食品安全法以前。所以对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我司认可并积极配合召回。其实工作量也不算很大,因为该批次涉案商品的总销量78%是本案“原告”所购买。我选择坚决不与“恶意职业打假者”妥协,也是希望把法律流程走完整,让此次“被打假”事件成为典型案例,让更多社会机构、团体及个人解“恶意职业打假人”对社会道德观的严重危害性!同时更希望能得到社会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职业打假人”这个名词我刚听说的时候觉得他们愿意为找出市场上的“假货”而努力并成为他们的事业,做法很伟大!很有社会责任心!很有社会使命感!完全是一件天大的好事!同时他们也成为了人民群众眼里的英雄!但每一件天大的好事中间只要能产生价值,那一定会有一些没有人格底线的人去挖掘其中的利益,比如造桥修路有人敢偷工减料,治病救人有人敢倒卖医号,这些原本天大的好事,却被少部分人利用而成为其敛财的工具。如果这些人不被加以区分并加以严惩的话,这对整个社会的价值观是有极其消极的导向作用的!会产生更多更严重的社会问题,比如社会价值观扭曲问题。如果不剔除害群之马,不让老百姓了解他们的真面目,更会让那些是非观本是不很强的年轻人认为这是对的,从而在各行各业中举一反三。这难道不可怕吗?!不值得大家去深思去探讨吗?!现在的“打假”队伍早已经“产业化”、“公司化”,更有很多“专业人才”如食品专业“人才”、法律专业“人才”在正常的工作中不得志后,选择了做“恶意职业打假人”,利用着他们掌握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在各个领域独领风骚!不少人都住上了别墅,开上了宝马!现在的恶意职业打假人早已不是不是媒体里宣传的那一批为了老百姓安康而奋不顾身的最初的“职业打假人”,他们已经发生了质变,目的完全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择手段!大多数“打假”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假打”,有别于最初职业打假人的是,“恶意职业打假人”考虑的不再是产品质量本身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问题,而是专门盯着产品包装等肤浅的问题,试图鸡蛋里挑骨头而获得高额索赔。毕竟这样既不用先行花费任何成本对产品进行委托鉴定,又可以依据食安法获得10倍的高额赔偿。相比艰难生存的传统制造业10%左右的平均利润来说,净赚1000%的利润不可谓不高!(怪不得很多人纷纷加入恶意职业打假人队伍)。但我相信,社会自有正义在,有了法律更需要法官,就是在法律没完善前,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同时不断的完善我们的现行法律。

    事发后,我问过我自己,难道我是传说中的奸商吗?怎么会被归类到贩卖“假货”的行列中去呢?最后总结了一下,我的”假货”至少有三真!

    1、产品真:美国直接采购,国际大牌,美国雀巢公司出品。产品为证。不存在伪劣假冒!

    2、描述真:正确表述和翻译所有的成分配方,没有故意少些或不写。标签为证。不存在欺诈!

    3、手续真:有齐全合法的进口手续。海关的报关单,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的卫生证书齐全。不存在走私!

    对一个进口商来说,我们找国际“大牌”合作,合法申报,至少不应该沦为“群众”眼中的“奸商”吧!在我的认知里一般是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的食品执行标准一般高于相对不发达国家,大品牌商品的产品执行标准一般都优于小品牌及没有品牌的商品。我不是学食品专业的,美国雀巢为什么添加硅铝酸钠作为抗结剂我不知道,现在也不想知道了,因为知道了只会牵涉更多更深层次的专业问题。但这商品在美国本土及全球都有销售是事实!我猜测可能是个度的问题,加多少,怎么加都是有科学数据在背后做支撑的。哪怕是毒药都有合理的用法。再者,我们作为进口商在进口前也会查阅GB2760,但遗憾的是这个是卫计委的“补丁”文件,传说中的补丁不都是印在主体文件上的吗?可我们国家的补丁文件都有独立的文件号和主体文件都绝对独立的存在,对所有的从业人员都有相当的挑战性。

    曾经听过这么一句话,“研究法律的除了从业人员以外的都是坏人”,因为从业人员要学好法才能对付研究法的坏人。我没想过要做坏事但自认知理。“君子好财,取之有道”!这是老祖宗留下的,这里蕴含着深层的道德标准!首先“假”和“假”就没有区别了吗?“知真找假”谋取利益更是没有道德底线的社会丑态!有人支持只能证明支持他们的已经失去了道德的概念或者他们根本不知道他们在支持什么!社会学家一直在问我们社会怎么了?这个问题太大,我没法回答。但从小里说政府的任何法律法规出台、政策发布,一言一行都可以改变当代人的思维模式。社会本身不会自己变,只有标准变了社会才会随之而变!这让我想起了孔圣人的一句至理名言:“君子德风,小人德草”。

    后来听说家门口早餐的摊主被刑事拘留了,原因是在他做的油条里也有铝的成分,就是添加了“明矾”。我忽然释怀了很多!再怎么说咱也是有电脑能上网的人,我都不知道他从哪里去知道……!请问抓他的执法人员,他怎么能躲过这场牢狱之灾?回去问问他爷爷?没有自来水前,如果没有当年的明矾现在还有他吗?这些是常识,是用了几十年的产品,简简单单网上出个补丁文件,一个个起早贪黑、任劳任怨的小摊主就为“它”坐了牢……

其实,我也知道各位法官的难处!去年十一月我本人作为企业代表与XX体集团等4家企业代表一起应邀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与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杂志社共同举办的“互联网+民商事案件热点难点问题高端论坛”。会议的过程中,我向XXX副所长请教过“恶意职业打假人”这个话题(那时还没有发生我公司被打假的事件)。当时,XX的第一句话就是“最高院是支持职业打假的”,但在我们沟通的20分钟后,XX就表示的确要分开看待。在两天的会议间隙我也与XX高院的XX等法官审判员做了深层次的关于如何看“恶意职业打假人”的沟通,结果也是非常让我欣喜的。在今年3·15前,深圳中院成为了“网红”,遭到“社会”的一片声讨,关键是该院审判长联席会议的会议纪要中提到“知假买假牟利的不予支持”。上海黄浦区法院也曾专门针对恶意职业打假人发布过“消费白皮书”。其实,这都是与最高院的精神相违背的,这在中国官场是风险很高的事,我相信不会是利益驱使,那是法官们对社会价值观扭曲的深深忧虑!更是社会道德良知层面的迸发!社会要进步需要法,更需要有社会责任感的执法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把碰到的问题总结罗列并加以判断分析,进一步呈报立法者将其上升至新的法律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从而保障一个社会肌体得以健康有序运行!

    最后,感谢各位法官能耐心倾听我们一个小小食品经营者的心声!作为一个食品经营者,我真心呼吁各位尊敬的法官能勇敢的通过典型判例来推动立法进程,引导社会价值导向良性发展,弘扬社会正气!期待“假打”不再有,真“假”难现行!

     此致

敬礼

 

                                                                                                                   本案被告:

                                                                                                                   二〇一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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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1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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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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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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