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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 - 1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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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发布时间: 2020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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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发布时间: 2019 - 05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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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要点有哪些? 【案情回放】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证,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4日、9月26日、11月16日销售给3位客户“德国双心深海鱼油软胶囊”各一盒,销售所得合计262元。该产品中文标签未标注进口代理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62元,违法所得共计38.41元。对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8.41元,并处罚款7250元。 【律师观点】上述案例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不合规的情形。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相关规定。涉案产品标签未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至5万元的罚款。 【知识延伸】食品企业在审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时,总体上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食品标签相关的标准、规定。具体又分为四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法律法规方面。例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部门规章方面。例如,《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禁止食品加药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方面。例如,《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关于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示问题意见的函》《关于雪菊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等;标准方面。例如,《预...
发布时间: 2019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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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市某某菊餐饮有限公司与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阶段中,食品专业律师刘志鑫律师作为广州市某某菊餐饮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职业索赔人金某某的上诉请求。广州市某某菊餐饮有限公司终审获得胜诉!金某某87万元的索赔诉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 2019 - 0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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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测评风波中的全家,广州多店现临期商品!食药监部门开展调查南都即时原创2019-01-10 17:32小程序1月8日,蓝莓评测发布《全家,你为什么售卖过期食品》,称测评员在10城21家的“全家”便利店买到过期食品。当日下午,全家公关称,经自查未发现过期食品,将公布相关截图,质疑蓝莓一方“异常购买”。9日,蓝莓评测官方发布声明回应,称对视频真实性负责,保留了测评时的长镜头证据,且还有大量原始证据未发布。1月10日上午,南都记者获悉,广州市天河区食药监部门已获悉此事,正在开展对全家便利店的调查。蓝莓测评的视频显示,其中两间被评测的全家便利店在广州东站与新达城广场。真实情况如何?南都记者在上述及其他多个区域的便利店开展了走访。走访:未发现售卖过期食品,多店出现“临期商品”,保质期不到5小时根据“蓝莓评测”发布的视频,在售卖过期食品的全家便利店中,其中一家为广州东站分店。1月9日11时许,南都记者来到全家广州东站分店。在其陈列面包糕点等货架上,南都记者查看发现,预包装的面包糕点生产日期多为1月7日,未发现有过期食品。不过,货架上不少面包等的保质期截止在9日当天。例如,一则包装名称为“全麦much棒面包”的面包,显示制造商为上海项盛食品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质期至9日24时。在“全家”建国酒店分店,南都记者抵达时,一名店员正好在更换货架上的食品。南都记者注意到,该店货架上超过五成的预包装面包,保质期截止9日24时。此外,一款陈列在货架上的“蜜汁柴鱼三角饭团”饭团,生产日期为1月7日16时,保质期至1月9日16时,距过期不到6小时。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南都记者前往林和西路、广州大道中、粤垦路等7家全家便利店。南都记者走访发现,该7家全家便利店均未发现过期食品,不过面包、饭团等食品都在当天到期。1月9日约12时,南都记者在全家“中泰国际广场店”注意到,一款名为“肉酱香肠三明治”的...
发布时间: 2018 - 1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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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牛注水屠宰场负责人被警方控制!有人曾给生猪注药灌水获刑十年南都即时原创2018-11-23 10:15小程序近日,一段安徽全椒、来安两间屠宰场给活牛注水、牛痛到跪倒的视频引发关注。11月22日下午,南都记者从安徽来安县农委获悉,涉事牛肉主要流向了南京,涉事的两间屠宰场属于同一负责人,已被南京警方控制。目前,滁州市正在对各牛羊屠宰场逐一排查。南都记者查询发现,2014年曾有安徽商家因给猪灌水被判刑十年,并罚款150万。有食品专业律师表示,给活牛注水导致指标水分含量不符台《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产品质量不台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这一行为构成掺杂违法经营,严重的可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来安县农委工作人员:牛肉注水基本没影响,排查前会提前通知南都记者获悉,事发后,全椒县、来安县的涉事的两个屠宰点均被取缔,“现在发现问题的只有一家,它是在全椒、来安都有屠宰点。”目前,该屠宰场负责人已被南京警方控制。南都记者从来安县农委获悉,目前滁州市正在全市范围排查牛羊屠宰点,“因为我们没有执法权,所以农委部门跟着执法部门一起,对各个屠宰场逐一排查。”对于网传水牛因注水120斤痛苦地下跪的视频,来安县农委的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因为我们也是干农牧这一行的,看了视频也觉得很难受。注水肯定对牛的身体健康有影响,就跟人一样,要是一直往胃里注水,肯定也会很难受。而且他还是这么长时间,给牛注这么多水。”他同时表示,牛肉注水倒不会变质,“基本不会有什么影响。”据知情人士透露,当地农委会会定期对屠宰场进行排查,“但是每次排查(屠宰场)都会提前知道。每年排查两到三次,频率比较低。”来安县农委的工作人员称,涉事的两个屠宰点的牛肉主要流向了南京,南京警方正在对此进一步追查中。案例:有安徽商家给猪灌水被判刑十年罚150万律师:给活畜禽注水构成掺杂违法经营行为南都记者查询了解到,2014年3月...
发布时间: 2018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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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5日,食品专业律师刘志鑫代理的林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重大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为海南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经过深入的分析研究,刘志鑫律师认为被告人林某不构成犯罪,为被告人林女士作无罪辩护!经过一天的开庭审理,刘志鑫律师与公诉人就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是否符合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等问题进行激烈辩论。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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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1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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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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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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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5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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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03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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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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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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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正式实施(2021.4.29)

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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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

  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

  第三条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情况,提出加强反食品浪费措施,持续推动全社会反食品浪费。

  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和意见,由各有关部门落实。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服务规范;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制度规范,采取措施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分餐服务、向社会公开其反食品浪费情况。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粮食仓储流通过程中的节粮减损管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储存、运输、加工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采取措施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

  第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管理,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三)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

  (四)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

  (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在菜单上标注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用餐需求,通过建设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措施,对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等进行科学管理。

  第八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

  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动态管理,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烹饪水平,按照健康、经济、规范的原则提供饮食,注重饮食平衡。

  单位食堂应当改进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对有浪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纠正。

  第九条 学校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管理;选择校外供餐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择优选择。

  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按需供餐,改进供餐方式,科学营养配餐,丰富不同规格配餐和口味选择,定期听取用餐人员意见,保证菜品、主食质量。

  第十条 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引导旅游者文明、健康用餐。旅行社及导游应当合理安排团队用餐,提醒旅游者适量点餐、取餐。有关行业应当将旅游经营者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质量标准等级评定指标。

  第十二条 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反对铺张浪费,鼓励和推动文明、节俭举办活动,形成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婚丧嫁娶、朋友和家庭聚会、商务活动等需要用餐的,组织者、参加者应当适度备餐、点餐,文明、健康用餐。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

  家庭及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应当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

  第十五条 国家完善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标准,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导适度加工和综合利用,降低损耗。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食品储存、运输、加工条件,防止食品变质,降低储存、运输中的损耗;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

  第十六条 制定和修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防止浪费。

  食品保质期应当科学合理设置,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整改。

  第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

  第十九条 食品、餐饮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宣传、普及防止食品浪费知识,推广先进典型,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对有浪费行为的会员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

  食品、餐饮行业协会等应当开展食品浪费监测,加强分析评估,每年向社会公布有关反食品浪费情况及监测评估结果,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对消费者加强饮食消费教育,引导形成自觉抵制浪费的消费习惯。

  第二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纳入相关创建测评体系和各地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动开展“光盘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组织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并将反食品浪费作为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反食品浪费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国情教育,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学习实践、体验劳动等形式,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题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形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习惯。

  学校应当建立防止食品浪费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反食品浪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饮食消费观念,对食品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捐赠需求对接机制,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向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食品。有关组织根据需要,及时接收、分发食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捐赠活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搭建平台,为食品捐赠等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第二十五条 国家组织开展营养状况监测、营养知识普及,引导公民形成科学的饮食习惯,减少不健康饮食引起的疾病风险。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防止食品浪费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予以支持。

  政府采购有关商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防止食品浪费。

  国家实行有利于防止食品浪费的税收政策。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有食品浪费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地方反食品浪费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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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1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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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12 -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
2020 - 11 -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
2019 - 05 - 01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要点有哪些? 【案情回放】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证,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4日、9月26日、11月16日销售给3位客户“德国双心深海鱼油软胶囊”各一盒,销售所得合计262元。该产品中文标签未标注进口代理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62元,违法所得共计38.41元。对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8.41元,并处罚款7250元。 【律师观点】上述案例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不合规的情形。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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